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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祸因引起的大面积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巨灾具有低频率、高损失、难以预测、风险暴露单位高度相关等特征。巨灾对受灾国家的就业、债务、国际收支平衡、汇率等宏观经济指标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集中体现在受灾国家的GDP下降。巨灾对不同国家的影响是不同的,因为各个国家对于巨灾的“经济脆弱性”是不同的,这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经济规模、经济多样性、以及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模式不同。 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具体措施很多。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被动的措施,即在巨灾发生以后,通过财政预算重新分配、获取国际援助等方式来获得灾后重建所需要的资金,这是灾后融资机制。而发达国家采用积极的应对巨灾的措施,通过保险、再保险、发行巨灾债券等措施建立灾前融资机制,将巨灾风险转移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差距决定了巨灾风险对发展中国家的危害比发达国家更大。 国家对巨灾风险的积极管理需要建立灾前融资机制。保险/再保险是最常见的灾前融资机制。商业保险受到风险可保性的限制,而巨灾风险不具有完全的可保性。再保险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范围,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某些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市场不能有效经营巨灾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是商业保险市场的资本相对不足;二是商业保险市场不能有效化解风险模糊性、逆选择、道德风险等限制巨灾风险可保性的因素。 将风险可保性理论从商业保险市场扩展到整个私有市场经济为资本市场经营巨灾风险提供了理论基础。巨灾风险证券化部分解决了商业保险市场资本相对不足的问题,但费用高昂和流动性差等因素限制了巨灾证券的应用,并且对于诸如逆选择等限制巨灾风险可保性的因素巨灾证券化无能为力。 巨灾保险市场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使政府干预成为必要,而风险可保性定义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为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政府在解决巨灾保险市场需求不足、逆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上比私人市场更具有优势;巨灾风险的跨期分担理论是政府干预巨灾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新西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土耳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地震多发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先后建立了住宅地震保险系统,虽然模式不同,其建立时的历史背景,政府在各自系统中的作用,国内保险公司的贡献以及再保险的安排各有特点,但四个系统都是建立在政府与保险市场某种程度的合作的基础上。 中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目前中国大多数家庭没有住宅地震保险,政府承担了很大的地震风险,建立住宅地震保险系统是当务之急。中国国家地震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