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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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07年8月《反垄断法》终于出台,这部法律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问题上相比以往法律有很多突破,但是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垄断释义。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造成实质性限制的违法行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行政垄断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限制。确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要以行政垄断与竞争受到实质性限制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和国家垄断有诸多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规制的地位。行政垄断应该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因为,行政垄断本身具有经济性并且目前表现出了比经济垄断更大的危害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加上我国所颁布的法律没能有效制止行政垄断的蔓延,行政垄断规制当然应该是《反垄断法》的重要部分。第三部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突破与不足。《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定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和行政垄断具体形式的表述,相比以往的法律有很大的突破。但这毕竟是一部新生的法律,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有待日后在实施中逐渐完善。首先,对于反行政垄断的管辖机构,《反垄断法》实际上仍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行政垄断排除在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由上级机关予以处理势必会造成执行中的困难。其次,《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也鲜有规定,责任的缺失和救济不力削弱了该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第四部分,完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对策。首先,完善反行政垄断执行机构。《反垄断法》应该根据创新与借鉴相结合的原则、独立权威原则、专业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设置一个能统一规制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执行机构,并详细规定该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其次,行政垄断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与行政垄断的三重违法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应该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综合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最后,完善反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增设行政公益诉讼,设置民事公诉制度,培养人们的维权意识,打击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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