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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是航运市场上的一种新型的经营主体,是近几十年才发展兴起的航运服务企业。船舶管理人的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正同益受到国外海运发达国家船东的青睐。另外,其在提高船舶经营的灵活性、降低船舶营运成本,提高专业船舶管理服务等方面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际航运发展的“第四波”。 与实务中的成熟发展相反,船舶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却较少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有关国际公约和行业协议,主要是从技术和管理标准上对船舶管理行业进行规范,并未从法律上给予船舶管理人明确的地位。对于船舶管理人的理论研究,一般也侧重于经营管理策略,较少涉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借鉴国外法律的现有成果,对船舶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分成三部分,分别从船舶管理制度的现状、民事责任和保险问题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对船舶管理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性公约——ISM规则和行业标准——ISMA规则(ISMA Code of Ship Management Standards),然后介绍我国涉及该行业的三项行政法规,最后从国际公约和内国法律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间的关系两个方面来讨论法律的适用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的是船舶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文中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三个方面来讨论船舶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由于船舶管理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明确,因此违约责任的研究重点放在了船舶管理人和除船舶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除了根据一般的代理理论分析管理人的违约责任外,还在具体业务中研究管理人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的研究,笔者以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和责任限制为切入点,依据民法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法规,参考国际公约和国外法律规定,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研究船舶管理人在侵权损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可能享受的责任限制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和债的发生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