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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执行法律关系外第三人对抗执行机关不当执行的实体性救济途径与制度。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研究中,我国学者缺乏对案外人异议之诉事由或者案外人获得排除不当强制执行之胜诉理由相关问题的系统思考与梳理,难以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本文将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作为引论,通过对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的理论依据的分析,着重展开对要件的内容与审查方面的研究,亦即案外人拥有的何种实体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诉讼中法院如何审查这些权利的存在、如何判断这些权利能够具有排除特定强制执行的效果;另外,还就我国当前有关案外人异议之诉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的制度规范层面尚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立法、司法角度提出若干完善的建议。 本文由正文和结语两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引入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的概念。通过对域外第三人异议之诉与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相关立法例的观察,并借助民事诉讼审理的阶段性构造与诉权要件的分析工具,将案外人异议之诉一般性规定的“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或拥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或“就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在理论上定位于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以此提出问题,展开对后面内容的分析。 第二部分分析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的理论依据。从诉权与诉讼目的、诉的性质与诉讼标的两个大的方面阐述了诸多理论学说,提出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就本文研究对象而言仍有意义,而诉的性质的选择仍应以传统分类为优先且可借助其他诉讼理论加以修正。最终确定以权利保护诉讼目的下的具体诉权说和以程序上异议权为诉讼标的的形成之诉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的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介绍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的内容。案外人异议之诉以原告主张的实体上权利的存在为其诉讼标的存在的理由和具体内容。综合国内外学界、实务界的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上的新情况,主要对以下几种实体权利及其特定情形展开全面系统的阐述并各自给出具体结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天然孳息收取权、占有、债权请求权、物权期待权,其中所有权又包括共有、未为所有权移转、查封后受让所有权、让与担保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等具体情形。 第四部分总结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的审查规则。在具体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中,原告是否确实享有其所主张的权利,且其主张的权利能否不受限制地得以排除强制执行,仍有待受诉法院就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为必要的审理调查。从审查方式上来看,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涉及实体审理内容,需适用辩论主义,同时应注意其举证责任、审查范围和顺序问题;从审查标准上看,事实标准应当原则上适用,公示标准则需有条件地例外适用;就审查原则而言,应坚持“三特定”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以及保障救济原则。 第五部分概括了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制度不足之处并给出具体的完善建议。通过分析我国当前针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中有关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或者异议事由的规范性文本,主要存在其法律位阶与效力尴尬、规范形式差异化较大以及适用上的地域限制、规范的内容层面上仍有缺失等问题;同时就此给出针对性建议,如出台专项司法解释(附建议稿)、在基本法上补充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的原则性规定,并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辅助相关的实务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