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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本身是一种正当的交易行为,是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处于大萧条时期的背景下产生的。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方式,因其和传统的经营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所以能在当时风行一时,但由于传销自身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它在发展过程中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被不法商人变为诈财的工具,危害到各国的经济社会秩序。目前,传销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受到限制,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对传销行为进行规范,对非法传销行为给予不同方式的制裁。传销自传入我国不久即演变成“杀熟”的工具,对社会造成多方面的危害,针对我国国情,政府对传销采取了全面禁止的态度,传销在我国成了非法传销的同义词。随着非法传销的危害越来越严重,社会各界要求对非法传销进行犯罪化处理的呼声逐渐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今年年初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现了非法传销立法上的犯罪化。在准确把握犯罪化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非法传销犯罪化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
前言:归纳了非法传销问题的由来和理论界对非法传销犯罪化问题的研究现状,指出从进一步规范立法和指导实践操作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非法传销犯罪化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由此展开本文的讨沦。
第一章:非法传销犯罪化的现状分析。对非法传销的概念和演变过程作了简要介绍,重点介绍了各国各地区对非法传销的法律规制,探讨国外立法对我国非法传销入罪化的借鉴意义。
第二章:非法传销犯罪化的根据分析。详细介绍犯罪化的基本理论,指出犯罪化的基本标准是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现实和理论的角度论证非法传销符合犯罪化要求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根据,得出非法传销应当犯罪化的结论。
第三章:非法传销入罪化之反思。解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察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探讨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结语:对论文研究的内容从整体上加以概括,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