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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当前世界上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两大人权公约,公约规定和描述了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但这些规定毕竟只是人权的一个理想状态,从应然到实然,权利的实现与保障还是要通过国内法上的实施来完成。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立法实施问题向来是人权研究的热点,尤其在当今西方世界“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背景之下,在坚持国家主权与切实保障人权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人权与主权之间寻找平衡点的方法就是对国际人权公约提出一定的保留,世界上大多数加入人权两公约的国家不可能完全达到公约规定的理想状态,而必须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定的保留。公约保留是公约的普遍性和完整性相互妥协的一种结果。保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国际公约的普遍性,但与其他国际公约相比,人权公约具有一定特殊性,因而其保留制度也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立法实施、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对接、国际人权公约的保留,这些问题传统上都被放在国际法领域中讨论。通常被忽略的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问题,往往会站在超国家超阶级的高度,出于维护国际秩序的目的,对一国提出比较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如果换到国内法的角度,往往超过了一国的发展阶段,因而只能作为理论,很难在立法操作的层面上得到落实。所以,本文联系上述问题,从国内法的角度出发,以宪法基本权利为中心,探讨切实可行的国际人权公约保留制度,并对我国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的方案进行了相应的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际人权两公约在国内立法实施的一般理论,以及我国适用人权公约的一些做法;第二部分介绍人权公约在批准过程中的保留,从国际上通行的保留理论、人权公约的特殊保留方式入手,结合其他国家提出保留的实际情况,分析主权国家对国际人权公约提出保留的原因;第三部分围绕宪法基本权利,对比我国立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共同和差异,分析我国实践中提出保留的相关人权公约条款,重点分析了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三项解释性声明;第四部分以我国已经签署但尚未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逐条分析了我国需要提出保留或者解释性声明的条款,并在此基础上,从国内法角度提炼出一国对国际人权公约提出保留应当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