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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与行政行为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关系,而兼具行政、民事双重法律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又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涉及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情况。如何审理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适用哪个审判组织审理,就理论和实践而言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本文从张富存诉路世伟不动产确认纠纷案出发,分析说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进而论述对于不动产权属关系有异议的通过民事诉讼来审理,并阐述对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些借鉴。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简介及案件的争议焦点。此部分叙述了张富存诉路世伟不动产确认纠纷案的案情及法院的判决,并得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点:一、名义物权人与实际物权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物权归属。二、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三、对于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第二部分:对本案的争议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此部分首先对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性质、效力进行理论阐述,并对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及效力予以分析,得出不动产登记只具有推定证据的效力,不具有绝对性。本案原告举证证明其是真实权利人,此时法院按照证据来判决真实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登记案件应适用诉讼模式首先从法院目前的做法出发,对各种诉讼模式予以分析,并结合本案的情况,对本案应适用的诉讼模式做出选择,得出仅对不动产权属有异议而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无异议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的结论。第三部分:本案引发的思考。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本案引发的思考:一是以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所面临的诉讼风险,由于以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存在较大诉讼风险,应谨慎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二是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由于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很多问题,应完善不动产登记,以减少不动产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