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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股票回购起步较晚,1992年的小豫园并入大豫园事件正式拉开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序幕。当时我国的股票回购主要采取定向回购的方式,直到进入21世纪,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才真正开始以公开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股票回购。而且,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越来越普遍,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稳定股价的一种举措,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股利政策。集中竞价方式的股票回购使得回购成本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联,回购价格作为股票回购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上市公司开始更加关注股价的变化,以决定股票回购的时间。市场择时理论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撑,市场择时理论认为,当上市公司认为公司股价被低估时进行股票回购,以维护公司股价,提升公司价值。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公告中声明股票回购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国务院在2013年末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小投资者保护再次成为舆论热点。本文即基于市场择时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相关政策,探讨我国制度背景下,中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是否存在市场择时的行为,以及影响市场择时能力的因素有哪些。本文以中国资本市场上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作为样本,通过构建月度数据库,从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收益率两个角度分析研究了我国的股票回购是否存在市场时机选择的行为。从股票收益率出发,通过将回购比例与回购前的股票收益率进行线性多元回归发现,回购当月的回购比例与回购前几个月的经市场调整的股票收益率显著负向关,股票收益率越低,股价被低估的程度越高,上市公司回购的数量越多。而且,这种相关关系在回购前的第三个月最为显著,回购前第一个月和回购当月并不显著。验证了上市公司会选择股票股价被低估的时间进行股票回购,符合市场择时理论的基本含义。从股票回购价格出发,通过将股票回购价格与市场基准价格(股票回购当月的日均收盘价和股票回购当月经交易量加权的日均收盘价)相比,发现股票回购价格显著低于市场基准价格,验证了上市公司会选择股票回购的时间。在证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股票回购存在市场择时行为的前提下,本文继续从公司特征(控股股东性质)、股票特征(股票流动性)和市场特征(股票市场收益率)三个角度研究了股票回购市场择时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控股股东性质不同,上市公司的择时能力有所差别。控股股东为国有股的企业择时动机较小,因此择时能力也较弱;相反的,控股股东为非国有股的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择时能力,且回购比例越大,通过股票回购获取的成本节约(cost savings)越大,市场择时能力越强。股票流动性越强,回购的交易成本越低,市场择时能力越强;股票的市场收益率越大,市场预期越好,择时能力越强。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借鉴外国学者的研究思路,构建月度数据库,尝试研究股票回购的市场择时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存在性及其影响因素,扩展了现有的研究方向,丰富了既有理论。本文的实践意义在于,研究股票回购公告后的实际股票回购行为,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采取相关举措,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股票回购的相关内容与市场择时理论相结合,考虑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从股票收益率、股票回购价格两个角度出发,研究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回购是否存在市场择时行为,并从上市公司特征、股票特征、市场特征三个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影响股票回购市场择时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