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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个全方位的制度变革或是秩序型构,这样一种“由上而下”的制度如何才能行之有效,如何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又能使制度建基于中国的现实,首要的前提是立法必须有充分的理论准备。规范层面上的法是价值和技术的统一体,循环经济立法研究首先应关注目的论问题,即循环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其次是技术问题,而技术问题依次应从方法论问题入手,探讨规范设计的本体论问题。循环经济法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本文以法理学的多维视角来考察循环经济立法,认为从应然角度来看,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是效率、公平、安全和秩序,其中的核心价值是效率,循环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与传统的价值观相比,增加了生态化的内涵。效率与其他的价值在许多情形下可以内在地统一于循环经济法中,但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循环经济法对价值冲突的解决应通过科学设计的程序机制来实现。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方法论基点是以提高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整体主义视角,循环经济立法强调的“整体主义”不仅仅是以整体的视角研究社会,还强调人类社会又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的生态学上的更大的整体视角。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整体主义视角要求综合利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来分析具体问题,其中循环经济立法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方法尤为重要。应把循环立法环节放在法制运行的整体运动中考虑,深入研究循环经济法与社会的多维关系;循环经济把人类的经济系统看作一个开放的从属于生态系统的子系统,而用系统论的观点来观察循环经济法,则它是属于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者说组成结构。由此我们发现另一种研究思路,即循环经济法的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循环经济立法可以说是以人的有限理性来应对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复杂性、动态性、多层次性,这就要求在尽可能保持法的稳定性的前提下,规则的设计又应尽量满足可能出现的复杂多变的新情况的要求,对循环经济法的结构-功能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环节尽量降低选择的风险,并使循环经济法保有开放的功能可调适的持续优化的机制。对循环经济的结构-功能分析同时提示我们必须重视程序的反思合理性功能对循环经济法的意义,所以在本文的最后讨论了循环经济法与外部程序建构的问题,分别论述了在这各类程序中对循环经济法尤其重要的若干支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