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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当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依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交付替代货物。在国际货物销售贸易中这将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从公约起草以来,专家学者对根本违约的定义等内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公约生效后由一些知名专家成立的公约咨询委员会也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提供过咨询意见。我国是国际货物贸易大国。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的仲裁裁决书可以得知涉及根本违约的仲裁案例亦为数不少。然而,国内对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的研究仍不够深入,一些观点甚至有失偏颇。比如本文作者不赞同国内通说的根本违约根源于英国合同法的条件条款和中间条款、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根本违约具有阻却免责条款的效力。因此,在参考公约的起草文献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根本违约的研究成果,并结合司法、仲裁案例的基础上,本文作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深入研究根本违约制度:一、根本违约的历史渊源。这部分内容对国内的通说即根本违约根源于英国合同法的条件条款和中间条款提出了质疑;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实质性损害和可预见性要求。这部分还结合公约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其他的考虑因素。三、常见的违约情形与根本违约的关系。这部分内容结合了多个仲裁案例进行分析说明。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了根本违约的历史沿革。国内的通说认为根本违约的历史渊源为英国合同法中的中间条款,即依据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文作者结合公约的根本违约条款的起草历史和一些案例来说明这种观点并不准确。第二章对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解析。根本违约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即实质性损害和可预见性。这一章比较分析了CISG、PICC、PECL(PICC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ECL指《欧洲合同法原则》)的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异同。本章还专门用一节评析了一个根本违约的案例。这章的最后一部分还简要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上的根本违约的规定。第三章把根本违约置于公约的违约救济体系的语境中,分析了根本违约与各种违约救济措施的关系。此外,本章第三节对根本违约具有阻却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功能进行了质疑。第四章结合大量司法、仲裁案例分析了国际贸易中两种常见的违约情形即迟延履行和货物瑕疵与根本违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