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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学位方面拥有的权力包括学位授予的权力、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权力,其中学位授予的权力是最根本的权力,即学位授予权。
论文首先辨析了学位授予权相关概念,指出学位授予权的性质是授予学位的一种法定权力,是以学术权力为基础的行政权,学位授予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过程。通过对知识生产的原生态阶段即知识自身生产阶段的分析,指出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培养必须适应知识储备的两个阶段,同时要根据知识创造与创新的区别体现层次性、目的性和针对性:研究生教育产品具有准物化(人化)和社会化的特征,学位授予权不但是对研究生教育这一知识生产的过程和产品(包括物化产品和人化产品)进行的规范,同时也使学位申请者的知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科学研究能力得到权威性确定和强制性约束。通过对学位、学位制度、学位工作关系的分析,指出学位授予权是学位制度规范和保障的一项重要权力,学位授予权贯穿于学位工作始终,保障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运转。
在概念辨析的基础上,笔者对学位授予权的系统进行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权的法定性通过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得以确立,法律法规通过正当程序(程序正义)来保证学位授予权,获得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对学位授予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自己的解释并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则,但其学位授予的自主权需要进行规范与限定。学位授予权由三级学位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依法批准学位授予权并进行宏观管理的职权行政主体,省级学位委员会是学位授予权地方管理的主体,学位授予单位是获得学位授予权,依法行使学位授予权并授予学位的授权行政主体。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是学位授予权授予的前提,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大学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学位授予权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得以运用,学位授予工作既是一个实践体系,又是一个逻辑体系,其学位授予过程具有从具体到抽象的特点。学位授予权监督具有丰富的内涵,学位授予权评估是主要组成部分,学位授予质量是学位授予权评估的目标,学位授予权评估主要体现在学位授予工作评估中。
最后,论文从学位授予权授予模式、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以英国为例)、学位授予过程(以博士研究生为例)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国际比较,并总结了不同国家的学位授予权在促进研究生教育、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与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