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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内容主要包括契约目的的理论发展及其解释与适用两大部分。引言介绍为什么要研究契约目的以及契约目的的研究现状、研究范围与方法、进路。我国《契约法》及《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法典均规定了契约目的,然而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对契约目的的内涵等重要问题予以界定,学术界亦罕有对契约目的的探讨,这为契约目的的解释与适用带来困惑。在国外,沿大陆法系原因理论进行追溯,可窥见契约目的理论的全貌,在英美法系及相关国际公约中,契约目的落空理论及根本违约理论为契约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提供了重要启发。第一部分为契约目的内涵的界定。该部分考察了契约目的在我国《合同法》及外国法、相关国际公约中的立法规定。本文将契约目的界定为:契约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契约所期望实现的利益,此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但还包括精神、社会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此外,广义的契约目的还包括契约形式的目的。第二部分为契约目的的理论发展。在大陆法系,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及评注法学家借助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原因理论,赋予“目的因”以法学上的特别意义,使其成为契约目的的前身,后经过法国学者的发展,区分缔约当事人的近因与远因,明确缔约的直接目的与缔约动机的区别。德国学者区分了契约目的与动机,提出典型交易目的理论,动机未像在法国一样受到高度重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秉承德国的理论,区分契约目的与动机,强调动机经当事人双方合意,提升为契约的生效要件后其相对人即应分担该目的之达成的风险。英美法系的契约落空理论,把契约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判断契约落空与否的指针之一,此外,科宾对契约目的分为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的论述,对契约目的的深入把握与细化较有参考价值。第三部分至第六部分主要探讨契约目的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为便于深入把握契约目的,可将契约目的类型化为具体目的与抽象目的、共同目的与各自目的、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主要目的与次要目的等类型。这种类型划分对特定契约的解释具有特别的意义。在契约解释中,契约目的可统摄契约条款、填补契约漏洞,并对契约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具有重要作用。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契约目的对契约的履行有着控制与矫正作用。“契约目的不能实现”作为契约的解除事由,关涉契约当事人的利益甚巨,对“契约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可借鉴相关国际公约中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从不履行是否从实质上不可挽回地剥夺了受害方对契约利益的期待、不履行之义务是否为契约之实质内容、若契约被终止,不履行方是否将因此而蒙受与受害方不相称的损失等角度进行判断。对契约目的的查明,可通过对契约文本的书面审查、契约类型的判断、契约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判断、缔约信息的提取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