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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法中的重要概念,也是研究侵权行为的核心,注意义务的理论已经为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不断充实和完善。注意义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百年,本文介绍了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法国“高度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系“注意义务”的历史变迁和判断标准,对我国过失的判断标准的具体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现行法条中,并没有“注意义务”一说,“注意义务”的提法仍停留在学界研究的范畴里。我们只能从《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零散的法条中找寻到有关“注意义务”的踪迹。西方国家的注意义务对于构建我国侵权法有关过失的判断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注意义务的引入路径,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对于注意义务的具体制度设计,也可参考大陆法系的做法,采用“一般条款+列举”的立法模式。具体可以按以下的步骤进行判断:首先,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法律的规定或与行为人处于同一情形下的当地社会公众普遍接受或遵守的行为标准为注意义务标准。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当地的交易习惯、人们社会生活交往的共同准则、善良风俗等加以判断。当行为人属特殊人群时,应适用特殊人群的注意义务标准。其次,在具体个案上可以引入英美法系“汉德公式”来考量危险自身。最后,注意义务的设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要从达到行为自由、权益保护和社会功效三方面的协调平衡出发,从不同方面对注意义务加以限制,使注意义务的设定即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本文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三个部分对注意义务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首先介绍了注意义务的概念和功能,其次介绍了西方注意义务的历史发展,重点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侵权法的注意义务的发展历史过程,以此作为下文深入探讨西方国家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提供历史背景。第二部分首先阐述英美法系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包括注意义务存在的判断标准和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近邻性标准,可预见性标准,公共政策标准,理性人标准和总风险效益检验标准等。其次阐述了大陆法系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也包括注意义务存在的判断标准和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判断注意义务存在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道德习惯、行业标准等等,大陆法系判断注意义务的违反的标准是社会一般人或普通人的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的行为标准,其实也相当于英美法上的“理性人”标准。第三部分对我国有关注意义务的立法现状进行概括,借鉴西方国家的注意义务理论,提出有关我国的注意义务的几点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以后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