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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我国从2006年开始选择试点省份设立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虽然在发展过程中村镇银行表现出明显优势,但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方面,村镇银行很难实现作为商主体的营利性;同时,村镇银行的支农性政策目的也很难实现。本文在此背景下选题,希望通过分析村镇银行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村镇银行法律规范的建议,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以往文献研究表明,国内外学者较多从金融学、管理学角度分析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从法学角度研究的教少;研究大多注重村镇银行发展的表象,少有系统分析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制度因素并提出法律建议;对于外国经验的借鉴,缺乏与村镇银行的比较,没有深入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本文以平衡村镇银行商业可持续发展与支农性目标实现为贯穿始终的思路,在分析问题的视角以及具体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创新。 文章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研究背景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以及方法。正文第一部分是村镇银行基本问题概述,介绍其概念以及法律特征,分析其法律定位以及市场定位,并介绍我国村镇银行的实践。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村镇银行法律规范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包括村镇银行发起人以及股权限制,营利性实现问题,支农性实现问题,以及农村信贷风险保障机制问题。第三部分介绍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经验并提出借鉴建议;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经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完善发起人制度以及股权结构,改善村镇银行营利性建议,健全其支农性制度保障,以及完善信贷风险保障机制。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从法律层面设计规范村镇银行发展的制度框架,在实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其支农性政策目标的实现,最终为服务“三农”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