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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诉讼制度的发展处于中国封建法制史的前后交替之际,研究其流变,既可以窥视其因袭源流,又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史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对于今天面对多元文化融合,搞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有所借鉴和启迪的。 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于元代法律的二元制有比较充分的研究,但是对于元代诉讼的二元制的专著较少。所以,本文首先是继承和梳理国内外学者对于元代法律二元制研究成果,其中涉及:法律渊源、法律依据、法律条文等,此外,还着重分析元代诉讼制度中的二元制特征。在本文的主体中,将分别解释和分析唐宋汉文化与蒙古习惯法两大渊源对元朝诉讼二元制形成是如何产生影响的,这里包括:社会基础与历史原因分析,唐宋汉文化和蒙古早期法制思想在元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蒙古习惯法对元代诉讼管辖的影响(约孙、约会制),元代诉讼法制的定位等主要内容。 同时,还结合当代民族法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这是由于,目前对于元代法制中的诉讼的二元制及其与当代问题的交叉研究则还没有得到学界的关注。而且,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国家法制当中的地位,学界一直存在长久的争论。此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分析目前没有定论,而且缺乏历史的考量。可以说,不仅中国,就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也面临着对成文法与习惯法谁优谁劣的问题,以及如何结合本民族法律史经验来应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流变的争论和抉择。所以,也试图在元代诉讼的二元制及其与当代问题的交叉方面做出一点深入的研究,力求分析其中的现实启示,供大家参考。 在此,“二元制”主要是指:元代诉讼制度的渊源、法理依据、法律条文、以及审判都具有汉、蒙“二元”文化的特征,两者是交互的、动态的。就其本质而言,它是这两种不同层次、习惯、传统文明的交汇与融合。而且,汉、蒙的“二元”混合,在元代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有所表现。“二元”之中,很难笼统说哪一种因素占有主导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动态交互的,而不是谁决定谁的关系。所以说,这种“二元”不是孤立形成的,它建立的基础是元代多民族的多元文化融合。并且注意到,这种以诉讼“二元制”为代表的统治秩序又并未有因元朝的灭亡而完全的烟消云散,而是形成了“以儒汉文明为基础且融入广大边缘民族的秩序”的新格局:原来属于不同文化影响下的人们开始了更加广泛的彼此合作,原来的文化格局扩大了。可见,元朝在多元政治文化之上实行的“二元”诉讼制度,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