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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旧破产法囿于体制和观念等原因,已经严重不适合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出台了新《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破产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部门法,其私法的本质属性是不可否认的。但是,破产法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又决定了其不可能囿于此,而其调整对象的多元性和不平等性也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经济法的某些价值取向。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更加明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
“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形式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对待使得新破产法突破了传统民商法的架构,以追求实质公平为目标,显示出了其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其二,正视了主体之间平等假象下不平等的实质,为了纠正这种不平等,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使其介入原本二元的市场经济关系,形成了经济法的三维经济关系;其三,破产司法权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了更加重要的和专业的职责,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的司法权限的扩大,使得公权力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干预破产经济关系,这无疑也是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其四,对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解决机制,新破产法以社会为本位,超越具体的个人利益而综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由此更加凸显其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而上述内容是体现在破产法的具体法律制度中的,本文正是以此为研究对象,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切入,对破产法中具体制度体现出的经济法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并对破产法的相关制度进行评析,提出完善意见,以期能更好地理解破产法的精神,为新破产法地落实和不断完善服务。除去前言部分,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对法的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初步分析,得出破产法体现出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并对破产法采纳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进一步研究破产法各项制度以及其所体现出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做理论铺垫。第二、三、四章按照介绍——分析——完善的思路分别对破产法新创设的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和劳动债权优先保护制度以及其各自体现出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具体而言,第二章首先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角度对管理人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分析引入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而后对比分析旧的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和新破产法引入的管理人制度的具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分析管理人制度所体现出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并针对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第三章首先从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介绍重整制度的相关内容,然后对旧破产的企业整顿制度与新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对比研究,分析重整制度凸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最后对重整制度的缺陷提出建议。第四章主要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角度分析新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该部分首先介绍劳动债权及其优先性的涵义,并对劳动债权进行优先保护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分析,然后从劳动债权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以及特别优先保护等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劳动债权保护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介绍,最后对该制度从多方面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