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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在公司法上主要体现为其第13条所确立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该制度深受计划经济时期“以人治企”理念的影响,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法定且唯一的公司代表权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商业活动。本文通过对公司代表权制度的一般理论和权利内容进行梳理,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剖析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的成因、特点和弊端,进而对该制度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展开研究,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司代表权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界定公司代表权的基本涵义,分析公司、代表机关、代表人等基本概念以及和这些基本概念相关的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注重分析公司代表权的理论基础为基于法人实在说的立场而产生的代表理论。第二部分为公司代表权制度的立法比较。通过分析比较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公司代表制度的立法现状,总结先进的立法经验;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代表权制度的设计,在权利主体和内容方面更加注重公司自治,这不仅满足公司效率的要求,还对代表人滥用代表权形成制约以维护交易安全。这为完善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提供了立法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的现状分析。首先介绍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特点;分析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形成上述特点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详细分析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存在的公司缺少应变能力、法定代表人权力过大、损害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僵化、欠缺制约机制等弊端,这些弊端既损害了公司经营效率,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的完善。基于公司法保障交易安全、提高经营效率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加强公司自治、实现公司代表权行使主体多元化、加强对代表人的监督制约以及健全代表人的义务责任机制等四个维度来完善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