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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现象在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执政时期就已经出现,在应付战争和维护革命的特殊背景下,最早被用于对付反革命分子,但其后来逐渐变质,成为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具。18世纪以前,恐怖主义行为基本上以暗杀、投毒为主要表现形式,其真正形成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20世纪60年代末。在此期间,恐怖主义活动主要发生在殖民地、附属国或是刚刚独立的民族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后,新型恐怖主义行动开始出现,恐怖活动日渐猖獗。在美国“9·11”事件后,恐怖主义更是获得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它在该事件中造成的巨大伤亡和损害,已经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扼杀恐怖主义犯罪的嚣张气焰,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和国际性的条约来捍卫国际安全秩序。当前已经制定的反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公约,主要涉及民航安全、特殊人士保护、禁止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等方面。我国政府也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与俄罗斯等五国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跨国性、有组织性、活动方式多样性和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在制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国际社会的应变措施往往显得滞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对策和非法律性措施也远未达到适应的程度。鉴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成因复杂、特殊,不易在短时间内根除,如何有效地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使其承担应负的国际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图从国际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做出界定,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充分论证该犯罪应当承担的国际刑事责任,针对如何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体系提出建议。全文三万余字,共分五大部分,其中每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基本理论概述。主要阐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特征、犯罪构成以及恐怖主义犯罪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国际刑事责任的内涵和特征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通过考察有关国际公约、主要国内法以及我国学界的规定,得出笔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和特征描述;其次,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解析了其犯罪构成;再次,笔者将几个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概念进行了对比,以求加强对概念的辨析。最后,对国际刑事责任内涵进行分析,并基于国际刑事责任兼具“国际性”与“刑事责任”的双重属性,对其特征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论述国际刑事责任的实体性问题,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两大部分。在“承担主体”部分,笔者论述了恐怖分子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形;恐怖组织作为主体的定位以及国际法依据;国家在作为责任主体方面的理论争议、国际社会的实践以及笔者的一些观点。在“承担方式”部分,也是按照上述三个方面做出了阐述。第三部分探讨国际刑事责任的程序性问题,主要讨论的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两个问题。一般来说,刑事管辖权主要有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两种模式,文中各论证了其特点并阐述了未来国际刑事责任管辖的努力方向。国际司法协助是国际刑事责任实现不可或缺的程序,许多判决没有国际司法协助根本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因此,笔者在文中介绍了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几种方式。第四部分论述当今世界上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国内立法现状,包括国际公约的规定、主要国家国内立法的规定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五部分在分析目前国际反恐局势的困难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惩治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鉴于世界各国的利益分歧、立场并不统一,笔者建议在制定统一公约、加强国际合作、设立专门机构和完善国内立法四个方面做出努力,以期能够更好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使恐怖犯罪的行为人都能承担其应有的国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