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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上购物的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成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中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中介”服务,其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为交易双方提供暂时的货款保管,为交易的达成提供信用担保,并在交易过程中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子商务中的资金流环节,也是网络购物中约束买卖双方公平交易的主要保障手段。它有效地解决了网上交易中的支付问题,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实现公平安全交易的保证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独立运作的企业法人民商事主体,为了盈利和建立品牌的目的,以电子商务技术为基础,在网络支付中创新性的推出了很多产品和服务,有其独特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较为模糊,立法较为匮乏。随着2011年5月26日央行正式向27家企业发放首批国内“支付业务许可证”,表示国家已经正式将原本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监管范围。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还没有专门立法,使用的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的管理办法,涉及支付机构准入制度、管理办法、服务细则、监管机构、反洗钱规制等多个方面。它们在形式和内容上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确实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并不能解决这一领域的所有问题,法学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交易中各方的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在网络交易应用中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如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等具体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本文致力于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交易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风险作为研究对象,剖析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意义和模式,研究目前我国在该类领域内的法律针对各种风险问题的适用,借鉴国外立法成果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