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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刑事办案类别比例中一直居高不下,近两年更是有多起备受争议案件进入公众视野,本罪的立法及司法备受多方责难,成为了社会的舆论焦点。对于本罪的研究,理论界与实务界取得了一些共识,也通过颁布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固定,2013年先后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是成果体现。但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与施行,并不意味着公检法司法人员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必然步入正轨,司法实践中仍然问题繁多,因此,需进行更深层次的追问与反思。寻衅滋事罪独立成罪有其独特的规范意义和现实价值,本罪的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不能被废止,这是本文立论的前提。解释刑法条文本身也是完善刑法罪名构造的有效突破口,因此,本文意欲从刑法解释学的立场,从问题呈现至原因探析,从理念定位至规范解读,全面分析,以期司法人员在适用本罪名时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秉持司法理性,防止本罪沦为打造司法权威主义的工具,谨防因司法人员的随意性选择而步入“宁罚不漏”的陋习。全文约3万字,除引言及结语外,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问题呈现。通过具体个例的分析过渡到普遍存在的问题,得出司法人员在相关司法解释已经颁布的情形下,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事实认定与规范解读屡见偏差,难以准确适用,具体问题体现在如何将寻衅滋事案件中的关键情节与司法解释中的“随意”、“殴打”、“恐吓”、“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准确衔接,最终导致寻衅滋事案件侦查阶段出现“立案未诉”;起诉阶段出现“立此诉彼”;审判阶段出现“诉此判彼”等情形,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适用混乱。第二部分:原因探析。司法适用过程中在罪与非罪认定,此罪与彼罪区分出现的适用困境存在规范内及规范外的原因。规范内原因一方面体现为承继的刑法条文,另一方面体现为泛化的司法解释;规范外原因主要为时代大背景之误读、政策政治因素介入、司法人员理念偏差、社会舆论捆绑束缚。上述因素相互杂糅交叉作用,导致寻衅滋事罪沦为新的“口袋罪”,司法实践中屡被误用滥用。第三部分:理念定位。在人权保障视野下而非权威中心主义理念下提出应该对本罪立法理念及司法理念进行重新定位。一方面,秉持立法理性,坚持刑法谦抑性理念和法律明确性原则;另一方面,树立司法理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通过对立法及司法双重理念定位为本罪规范解读奠定思想基础。第四部分:规范解读。在解释论的立场而非立法论的立场下对本罪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进行规范解读。在犯罪主观方面,明察本罪动机目的,得出犯罪动机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流氓动机在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不能完全将流氓动机排除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犯罪目的属于寻衅滋事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有犯罪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在犯罪客观方面,界定行为类型,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抽象性与具体性相统一原则来综合分析“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四种行为类型及其与类似犯罪行为的区别;在情节因素方面,把握内涵外延,以准确把握定罪标准及量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