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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标志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也保障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近年来,人们却将人民法院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随着案件的频发,虚假诉讼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虚假诉讼行为层出不穷并且隐蔽性极强,对实践中的案件认定增加了许多的难度,由此虚假诉讼罪“捏造的事实”的认定更是成为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从“捏造”一词的字面含义解释,通常理解为无中生有。无论是法律规定抑或是理论研究对于虚假诉讼,绝大多数探讨的是,在毫无诉讼依据的前提下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而实务中却大量存在行为人在有合理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都被认定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如“部分篡改”或“隐瞒真相”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虚假诉讼罪中“捏造的事实”当中究竟是否应当包含“部分篡改”和“隐瞒真相”的情形便成为了需要探究的问题。实践与理论的差异下,需要反观“部分篡改”和“隐瞒真相”的情形存在于“捏造的事实”当中的合理性。本文认可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就需要从虚假诉讼罪的本质出发去探求,即能否侵犯其保护的法益。在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法益的理解上,可以认为“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本罪所保护的要素。确定下来之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哪些情形有可能侵犯本罪法益,便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之前的理论研究中,对于“部分篡改”和“隐瞒真相”的理解可能较为片面,因此将虚假诉讼分为两类,“无诉权”的虚假诉讼和“有诉权”的虚假诉讼。在这两者的项下,再细分存在的情形。通过实践案例可以发现,“部分篡改”和“隐瞒真相”的情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很多,“无诉权”的虚假诉讼同样能够以“部分篡改”和“隐瞒真相”的形式存在。那么重点就并非是单纯从“部分篡改”和“隐瞒真相”的词义上探查是否应当纳入“捏造的事实”之中,而关键点在于“有诉权”的虚假诉讼是否能够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这也是最大的争议点所在。否定论中最主要的观点是,既然行为人存在正当的诉讼根据,篡改或隐瞒部分事实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如果规制这一行为,反而会侵犯其合理的诉权。通过分析研究对于这一问题文中也有相应的解答,行为人在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虚假诉讼,完全可能会侵犯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但比起“无诉权”的虚假诉讼,条件也相对严苛,要达到一定程度才应当进行定罪处罚。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在实践中可以运用的虚假诉讼案件具体认定的方法,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也可以适当解决虚假诉讼罪“认定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