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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增加和我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催生了土地问题中最为关键的征地问题,即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并将其用途变为建设用地。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紧缺和其价格的飞速上涨,征地矛盾开始频频出现,其中最主要的矛盾集中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当前中国征地补偿标准均采用“统一年产值倍数法”和“区片综合地价法”两种方式来确定。这两类补偿标准均是建立在“土地年产值”这一基础上的,并用此来计算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基于“土地年产值”基础的补偿标准仅仅考虑到了土地的当前经济价值,对土地的预期经济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生态价值和增值均不能体现,导致了当前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过窄和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使得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普遍偏低,无法保障其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起农户与政府的冲突。特别是对城市规划区中农用地的征收,由于农地已经增值,现行的补偿标准无法维护农民的利益,此区域会比纯农业区矛盾更加尖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观点,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切入点,引入“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并将土地发展权价值具体细分为“农地发展权价值”和“市地发展权价值”,论证了“农地发展权价值归农民,市地发展权价值归国家”的这一观点。因此,本文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构建了基于土地发展权的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将农用地价值细分为农用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土地发展权价值四个部分,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在征地过程中,农地不同类别价值的分配。在这一新的补偿标准框架下,本文选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的A地块征地案例对新旧补偿标准进行了实例对比分析。分析发现,在新旧补偿标准下,农地经济价值补偿标准差异较小,但新的标准在计算农地经济价值时更加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旧标准未考虑农民的土地发展权价值,农民获得的补偿仅占到土地总收益的6%,新的标准考虑了农地发展权价值,农民获得的补偿占土地总收益的25%;从结果看来,新的补偿标准下农民能够得到的补偿是旧标准的3.6倍。新标准有利于提高在农地征收行为中农民的获得的补偿,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的长远发展,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符合征地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中合理分配这一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