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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宪政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宪法秩序,而宪政的实施需要宪法解释程序的维护。就宪法解释制度而言,普遍认为起源于1803年美国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若以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为“制度层面”的观察,有以美国为典型的“分散式”宪法解释制度,且此制度为世界多国所采用;除此之外,一个常被讨论并也作为诸多国家立法典范的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基本法所设立“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然而不论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及其差异为何,宪法解释制度确是一个国家中为保障人民权利、维护宪法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 台湾自古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9年在中国内战中全面溃败的国民党政权退据台湾。自此以后,台湾当局一直与大陆中央政府维持对抗局面。当然,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台湾本不享有制宪、修宪和释宪权,“中华民国宪法”等也不具有国家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效力,但鉴于海峡两岸特殊的历史政治局面及该“宪法”对岛内规制起到的事实上的作用,从而具有一定研究价值。同时,相对于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几乎空白的现状而言,台湾的“宪法”解释制度至今已存续近七十年,作出了超过700号解释。不得不承认台湾地区的“宪法”解释程序集众家之所长,又不失自己独特魅力,是一套较成熟的、自成体系的“宪法”解释制度。 称台湾的“宪法”解释程序是集众家之多长,并非夸张恭维之辞,实为对其发展历史的客观评价,台湾的“宪法”解释制度是在汲取了日、美、德、奥等诸多国家宪法解释制度可为自己所用之处的基础上,经融会贯通而形成的。“行宪”以前,台湾受日本殖民统治,实施的是在明治宪政基础上融入了西方宪政思想的宪政体制,宪政思想就在这片土地生了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台湾地区“宪法”解释制度同时产生,为统治整个中国而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党带回台湾继续施行,台湾转变以实施国民党的“以党治国”训政体制,这一时期大法官释宪制度的设置是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的延伸。后来,随着德、奥等国宪法法院的发展日益完备以及国民党的威权解构,大法官解释程序得到真正的发展,在学理与实务方面不断汲取欧陆宪法解释的优点,向其靠拢,并在一些具体程序的设计中也借鉴英美法系的智慧,“宪法”解释制度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又因在实务中,大法官不断根据台湾现实情况与社会发展需要透过解释,弥补不足、创新制度,台湾地区“宪法”解释程序得以持续发展,日臻完善。台湾地区的“宪法”解释程序之独特则在于,它既不同于美国由各级法院随案审查的违宪审查机制,亦区别于德国由宪法法院专门负责的宪法诉讼制度。“中华民国宪法”规定设大法官执掌“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之权限,所以台湾的宪法解释程序采取的方式是,设置“司法院”大法官为审理机关,大法官享有相对广泛的宪法解释权,以“大法官会议”和“宪法法庭”的方式审理案件,以“解释”的方式作出裁判,所运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集中式、抽象审查、事后审查及拘束性审查制度。既可以说它是在承袭中发展起来的制度,也可以说它是台湾地道的本土制度。 本文主题“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解释程序研究”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在有限的文章篇幅中欲全盘性的介绍殆尽属不可能,因此,本文在论述的架构及方法上并不单纯平面式地介绍台湾“宪法”解释程序的相关论点。主要研究诸如历史进程、现行法制、相关解释中程序规定这些对台湾“宪法”解释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同时从“宪法”及实定法的规范层面、释宪实务的操作层面,甚至学界对释宪制度的论述等,观察并分析这类因素对台湾“宪法”解释程序的影响,从而提供个人研究心得,并为未来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