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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治不仅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途径,而且能够直接拉动工程建设投资,间接带动经营主体配套投资和农村扩大消费延伸投资,其外溢性很强,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土地整治的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公众参与的缺失引起重建轻管、建管分离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土地整治综合效益长远有效地发挥作用。从本质上来看,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都与现行农村土地整治的模式密切相关,农村土地整治模式直接决定了土地整治综合成效。因此,在新时代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农村土地整治在促进乡村振兴、拉动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对现有农村土地整治模式的完善和优化成为关键。本文以农村土地整治为研究对象,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整治是一项涉及多个主体、多项环节的复杂技术性工程和社会治理工程,是包含了实施主体、组织方式、资金筹集、运行模式和监督管理在内的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研究和梳理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了德国、荷兰、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村土地整治模式和经验,综合运用了现代农业理论、马克思地租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博弈论、系统论等理论,采用分类和归纳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的发展历程、土地整治的模式内涵和构成出发,将我国现有农村土地整治模式分为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模式和以农民为主导的“自下而上”模式,并分别对“自上而下”模式和“自下而上”模式,以及部分试点地区“自下而上”模式之间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到现有土地整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优化我国农村土地整治模式的实现路径和框架,并构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实施、政府监管验收”的“自下而上”土地整治模式。以期为优化我国农村土地整治体制机制,推进土地整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农村土地整治综合效益提供参考和依据,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促进乡村振兴、助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自下而上”土地整治模式优于“自上而下”土地整治模式。在“自上而下”模式中,政府作为投资方、建设管理方、组织验收方,在各阶段都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最终决策意见。这种“自上而下”建立起的纵向授权代理和行政执行机制模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和环节,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它强化了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程度,导致土地整治的直接受益主体参与不足,资金整体运行效率不高,后期管护水平较低,严重影响了土地整治项目综合效益长期有效的发挥作用。与“自上而下”模式相比,各试点地区“自下而上”模式虽在项目资金来源范围和运作方式方面,项目组织实施单元、实施主体的类型和内部组织构架方面,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方面有所差别,但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整治项目由“政府投资、政府主导、政府验收”的模式,都更加强调土地权益人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的主导性和决策权。这种模式依托于农民集体自治制度,“自下而上”地推动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运作实施机制。它弱化了各阶段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强化了土地权益人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参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和后期管护水平,避免了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行政执行机制的弊端,降低了交易成本,从总体上实现了对原有“自上而下”传统模式的优化,提高了土地整治项目的综合效率。因此,要改变传统的以“政府投资、政府实施、政府监管”的“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土地整治模式,逐渐向“自下而上”的土地整治新模式转变。由农村土地整治模式优化实现路径的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整治模式优化的着力点是通过对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优化来激发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提高农民有效参与度、破解资金筹集难题。而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优化关键在于找到农民自治的合适单元,搭建农民有效参与的平台和机制,通过组建成立能够切实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构建完善的农民自治组织架构,并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落到实处。同时,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财政资金高效整合办法、不断细化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土地整治内外部运行环境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措施来不断完善农民参与土地整治体制机制,从而实现国家公共物品供给与农村公共物品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执行效果,共同放大土地整治综合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