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领事保护不仅是一项国家权利,也是一项个人权利。晚清的护侨,奠定了中国领事保护的后发型特点。改革开放不仅使得中国向一个民主国家转型,也使得中国向一个国际化国家转型。这种转型就使得中国领事保护的推动因素由晚清的皇帝恩赐转变为国内人权,同时也使得国际人权法对中国产生义务限定和影响。从国际法的人本化来研究中国的领事保护无疑更具典型性。从人权的综合推动来看,在国际人权法的义务限定和影响下,中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尤其是个人人权的发展,主要通过了三个发展阶段:强调集体人权的国际交流、执政理念上的人权保障、执政理念与宪法的共同保障。从国际领事法的压力来看,国际人权法向国际法的渗透推动了领事和外交保护法的人本化,这就一方面为中国政府进行领事保护设定了义务,另一方面也为中国保护其海外公民提供了权利。而且,外国的一些先进的领事实践也为中国提供了资源借鉴。这些因素横向促动了中国领事保护的发展。从国际人权法对中国的义务限定和影响来看,国际人权法为中国的人权保障设定了义务,从而通过中国国内人权尤其是个人人权来推动其领事保护的发展;从国际领事法的人本化来看,它就更为专门性地为中国的领事保护进行了义务限定,同时也提供了权利工具。尽管国际领事法与中国的领事保护更具直接关联,但它仍然需要通过中介变量也就是中国的个人人权来产生实体性的影响。其中,中国个人人权的发展与其领事保护成一种正相关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人本化与中国的领事保护只是一种中介相关关系,其影响的程度与速度,主要取决于中国个人人权的发展及其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接轨。由于中国领事保护和人权的后发型特点,再加上二者的制度化程度还较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它们就更具被动性和变动性。因此,在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下,中国个人人权的发展对其领事保护的推动作用更为明显。中国的领事保护在2004年之前,综合性的人权因素更具主导地位,主要是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框架内,体现为人权因素的综合推动。2004年之后,横向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快速和明显。中国当前的领事保护机制,特别是预防与应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其他领事保护方面的进步,都突出体现在2004——2008年。中国的领事保护,应该在撤侨之外,结合国际法的人本化进行更深层次的对策思考。国家和个人都要把握好善意履行义务和善于利用权利这样一个总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