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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及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立健全我国证券跨境发行的信息披露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概述。指出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之下,信息披露规则作为最重要的证券监管措施之一,主要有监管竞争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一体化两种形式。信息披露规则的一体化具有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促进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等方面的优势,成为信息披露规则发展的大势所趋。
第二部分先介绍了证券跨境发行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的两种理论模式:一是相互适用原则,建立在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信息披露规则承认的基础之上;二是普遍适用原则,以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则为基础。本部分再简要介绍评析了证券跨境发行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的法律实践:相互适用原则下的欧盟“一体化”计划,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多国披露系统(MJDS),以及普遍适用原则下的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相关规则。
第三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券跨境发行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的相关实施规则进行了探讨:相互适用原则与普遍适用原则的选择;一体化规则的适用范围;一体化规则的统一协调机构等。
第四部分简要分析了证券跨境发行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这些问题和障碍主要来自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证券市场结构及其发展程度的差异;对现有规则进行修订的过渡成本;相关利益集团的抵制等。
第五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要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信息披露一体化的模式;要健全我国证券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明确我国证券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要加强我国国内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中的监管职能;要改进我国证券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手段;要处理好我国证券跨境发行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进程中的一系列过渡性问题。
第六部分为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