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意识与集体行动中的农民维权——以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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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容易导致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的激化。社会张力的表面化、人们需求满足的相对滞后、个人现代化的失败、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等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群体性事件既具有消极的一面,又具有积极的一面,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利益表达和维权的集体行动,也是有一定的限制和边界的。 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能作为一个孤立的现象来加以认识。环境污染问题既是一个诱因,也折射出集体行动者的维权意识所反映的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迁。本文剖析了一起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意识和集体行动进行重点分析,寻找它们的内在逻辑,研究和探索群体意识与集体行动的机理和规律,明确政府的维权责任,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积极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为此,本文通过对浙江的案例的考察,提出一个基本假设:行动者的相对剥夺感是引发众多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这种相对剥夺感因国家治理领域缺失民主、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的公共政策缺乏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而加剧,但是,作为公民的集体维权行动,群体性事件并没有成为促进民主成长和制度变迁的变量。 为了论证这个假设,本文通过剖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的成因、发展过程和解决措施,得出几个主要观点。第一个观点是,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由于民众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现有的正式制度安排没有能力或动力为民众提供表达利益的机会或途径,但是,作为一种民众自发的集体维权行动,是以群体意识的存在和强化为前提的。没有群体意识的产生、强化,便不可能产生强烈的维权意识和有群体性行动。第二个观点是,群体性事件的大量产生,与当今政府的治理能力缺失存在很大关联。有些人认为,当今公民因为自身的谈判能力不足而不能有效维护其权益,因而,采取集体行动是民众提高谈判能力不得已而为的途径。实际上,民众的谈判能不足是由制度造成的,是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的产物。第三个观点,是当今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制度变迁和社会变迁的推动性因素。一般认为,集体行为往往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一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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