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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组成部分的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在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在我国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诉讼,直到在新的案由规定中将其作为一类案由才被正式予以确立。由于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而我国对其并无专门的法立规定,故在司法实务中对其法律性质、受理条件、法院管辖权等诸多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于司法实务,对上述问题诸多问题予以分析、梳理并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对司法实务能有所裨益。
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理论。主要探讨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实务中出现了权利人滥用权利,而被控侵权人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必然需要确立一种可行的救济途径。再阐述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具有诉权,法院应予受理。之后,明确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并提出其必要性在于防止权利人权利滥用以及司法实务中化解矛盾的需要。之后,着重对争议较大的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性质,即到底是确认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予以了分析,并在结合前人观点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其法律性质属于确认之诉。之后,对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诉的利益的各种观点(包括“意识”、“接触”、“威胁”、“真实纠纷”说)一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借鉴我国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建立督促起诉程序的构想。
第二部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制度构建。主要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主体资格、受理条件、案件管辖等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一一予以分析、梳理,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三部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司法实践。由于在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是被控侵权人,而被告则是权利人,故而诉讼中双方的举证责任应与一般侵权诉讼不同。对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责任予以了分析,并认为从结果和行为意义上的来分配举证责任。并对诉的合并、反诉以及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梳理。鉴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故对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也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提出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