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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化、科技化已经悄然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信息化社会给我们带来了无数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非法获取、非法使用等安全隐患也应运而生。在日常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在履行其公共职能、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时,都免不了收集和处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这些部门和机构在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或者信息技术处理方面不到位,个人信息就存在着安全隐患;填写调查问卷、会员登记等是商家常用的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某些中介机构或者复印店在复印客户材料时保存个人信息等行为,如果这些商家或者信息的接触者缺乏行业自律,缺乏职业道德,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出卖、商业交换甚至一些非法活动进行个人信息的买卖,后果就不堪设想;除了上述现象,网络上黑客无孔不入,利用先进电脑技术非法侵入客户电脑,窃取客户个人信息;等等。例如某省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客户收集号码,频频非法发送大量垃圾短信,给客户造成很大的困扰;现在网上流行的“人肉搜索”成了“网络暴力”,将被搜索人的相关信息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甚至家庭成员的情况都透明了;09年初曝光的香港“艳照门”事件,更给当事人也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北京市政一卡通被指暴露用户位置信息,等等,屡见不鲜的个人信息滥用现象,相关服务单位产生了诚信危机,不速之客有的放矢上门推销,这样种种行为已经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困扰。但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行为人侵犯他人人格权、名誉权才有相关的法律追究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被害人承担的赔偿也是微乎其微,且没有可配套的法律依据去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其他相关责任,可操作性不强。2009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首次写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条,这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要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不足,同时也从刑法角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全文包括摘要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分为四章节。第一章节,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概述。分别从概念特点、基本内容、相关概念的比较及滥用个人信息的后果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二章节,列举西方个别国家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及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保护现状,并总结了将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刑法保护的意义。第三章节,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进行法理解读。通过对法条的法理解读,展开讨论几个相关的问题,“单位”是否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又该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如果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又该如何处理;个人信息共同犯罪又是什么情况;眼下最热门的“人肉搜索”是不是应该入罪呢?第四章节,在第三章中进行了法理解读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后,阐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