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其能影响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目前和未来的经营状况做出判断和预测,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在影响投资者决策时,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和披露的信息含量起到同样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可信度是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信任程度,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客观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道德环境,社会整体信用度,上市公司自身的声誉,管理层信用度,披露信息的特征,投资者关系,股票分析师的评论,媒体因素等。由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和内容,上市公司很难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下对自身披露信息的可信度进行管理,而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上市公司管理自身披露信息的可信度提供了各种途径。上市公司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控制和影响最主要的三个因素为:提高管理者的信用度(例如,竞争力和可信赖程度);提供外部和内部保证程度;以及管理披露信息的特征(披露信息的特征包括披露的精确度、披露形式、披露涵盖的时间范围、披露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支持信息的数量)。西方学者对于信息披露可信度的研究日益重视,对于信息披露可信度的相关研究散见于心理学、管理学、会计学等学科文献之中。而信息披露可信度还没有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重视,我国对于信息披露可信度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以及决定披露可信度的因素的相关研究目前几乎为空白。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普遍不满、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机,提高信息披露可信度对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资本成本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借鉴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分析如何通过管理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整体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探讨如何有效管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途径、时间等因素,为我国上市公司通过自愿性披露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提出建议,弥补国内对于信息可信度研究的空白。同时也为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等问题做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