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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案件中犯罪与被害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其中不仅存在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关系,也有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紧张关系,后者是第一位的。然而传统刑法理论人为地将犯罪人、犯罪行为从互动关系中剥离出来,孤立地进行评价,这势必会忽略一些对犯罪人量刑产生影响的因素,如被害人过错、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谨慎义务等。如要做到正确的量刑,对这些因素进行考量是必要的。本文主要结合于欢案两次审判的争议讨论犯罪中有被害人过错情形存在时,能对加害人量刑产生什么影响。第一章,首先在综合分析被害人学中被害人过错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试着给刑事实体法中的被害人下个定义;接着对法律层面的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予以厘定。理论与于欢案相结合,通过被害人过错的性质、主观以及强度方面来分析对犯罪人量刑的影响,以加深我们对影响量刑的被害人过错情形的理解;第二章详细论证了被害人过错何以能够影响量刑的理论依据。对此,国内外学者提出了有条件的权利原则、责任分担等众多理论,各学说均有其合理之处,亦不乏片面。基于刑法学理,减少有责性与违法性应该是此项内容对犯罪人量刑产生影响的一种法理依据,结合于欢案分析在两次审判中相关理论在其中被借鉴的分量。第三章对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的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对现状中合理的方面进行肯定,对不足的方面进行指出,及于欢案争议背后相关立法的缺失,为下一章提出具体改善意见“抛砖引玉”。第四章从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法定化的必要性及紧迫性,来提出法定化的建议:先以法律的高度将被害人过错的定义明确下来。再在立法中将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加以区分,建议采用总则兼分则的模式予以细化明确。在立法适用方面,要避免被害人过错的范围被随意扩大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将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法定化之后,于欢案件的争议将会迎刃而解,司法人员办理类似案件将更加得心应手,法律权威也更加深入人心。希望本文能助力我国刑法朝着更加全面、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