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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足够的制度创新空间,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采用何种法律形态及相应的治理模式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算起,新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从无到有、从嫩芽到枝干、从沉寂到绚烂,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十三年历程,在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组织,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法律定位和基本治理安排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证券交易所本质上是一个金融服务组织,它通过为投资者组织交易和提供相关服务来获得收入。几百年来,会员制一直是为全世界证券交易所普遍采用的治理结构模式。考察早期欧美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历史便知,“会员制”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的产物。在有限交易空间和人工交易手段的情况下,会员之间互助的模式具有经济的合理性,从而成为传统证券交易所组织模式的最优选择。然而,发展到近代,特别是二十世纪的最后几十年间,通讯手段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打破了交易大厅的局限,使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和证券买卖变得容易,更极大地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进入壁垒,吸引了ECN、ATS等各种形态的电子交易网络加入到与传统证券交易所的竞争。这些电子模式的“准”交易所往往以营利公司形态构建,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低廉的成本迅速攻城掠地,摧毁了传统证券交易所的市场垄断地位。作为一种应对挑战的被动选择,以1993年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为起点,世界各地的证券交易所展开了一场对自身法律形态和治理模式的反思运动。十年间,全球已有20几家证券交易所先后“易帜更张”——由会员制互助组织转变为外部股东持股的现代股份公司,其中更有14家证券交易所在自己的市场上公开上市。理论上说,公司制的交易所之所以优于会员制交易所,在于其决策机制的改善和运作效率的提高,这一点也正逐步为各非互助化交易所的实践所印证。与历史悠久的发达市场相比,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十分年轻。从法律法规的描述中,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交易所作为“会员制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以及事业单位概念的异化和蜕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形态日渐模糊,同时国有机构特有的不灵活性和官僚化倾向也已成为我国证券交易所创新和发展的羁绊。改革势在必行。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市场导向的公司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WP=5>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修改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所所有权结构的重新安排,使交易所转变为多元股东持股的现代公司,并进一步扩充资本实力,择机上市;其次,转制以后,证券交易所必须建立权责分明、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化解矛盾冲突,致力于建设成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客户为导向的商业化运作主体;最后,交易所应该依托灵活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积极进取的业务发展战略,主动应对国际化挑战,努力树立中国证券交易所的品牌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