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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权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基础,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局的稳定。因此,本文主要围绕财政支出的监督展开论述。各国宪法对政府财政支出权的正确行使都作出明确规定,并加以严格控制和监督。我国《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了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权,这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公民财产权益的可靠保障。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支出数额逐年上升,财政支出领域也日益扩大,政府部门中随意使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浪费惊人。因此,对政府财政支出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加以监督实属必要。尽管我国财政支出的监督主体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媒体和公众也都享有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我国当前的立法水平仍然不够先进,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在制度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对政府财政支出的不合理行为予以有效控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政府财政监督权的本体分析。财政监督权起源于英国,当时设置该权利的目的是限制国王权力,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英国议会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民众有权对政府财政支出进行监督。政府财政支出权是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政治权力,将财政收入所得的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再分配,目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满足公民的公共利益需求,使财政资金得到合理配置。对政府财政支出进行监督集中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以及财产民主原则。在我国,政府财政支出权的正确行使与法治政府的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二部分是英、美、德、日四国政府财政支出监督制度的比较,分别从法律依据、监督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监督体系提供重要启示。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政府财政支出权的现状,并对我国政府财政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建国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政府财政监督体系,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国家监督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社会监督力度不强等。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探究其产生原因,为下文提出完善我国财政支出监督的对策做铺垫。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我国现行财政支出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文章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预算监督机关、引入纳税人诉讼制度等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案,以不断提高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水平,为建立一个适合我国未来发展的所需要的、切实可行的政府财政监督体系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