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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倾向现象在各国的历史发展中,都是一种跨文化存在的普遍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西方各国人权运动的此起彼伏,世界范围内对同性恋倾向现象都呈现出一种包容和接受的态度,对该群体各方面权利的保护也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同性恋倾向者间的相恋或结合,以其个人的感情和性爱需求为基础,从而自然衍生出了对于婚姻和家庭的渴望。此种诉求,在欧美一些国家得到了认同,并进行了不少立法规制层面的探索。一些值得借鉴与参考的模式由此产生,为我国同性结合立法规制在付诸实践前的理论探究提供了资料。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同性结合立法规制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在对现有研究成果梳理的基础上,对同性结合立法规制应遵循的立法原则、“两步走”立法路径、具体立法模式等,试进行提炼与论证,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同性结合立法规制的不断探究献上点滴力量。本文第一部分,以一场同性婚礼案例引出问题:即在世界范围内所形成的为同性结合立法的趋势中,欧美已有一定的立法实践,而我国在此领域尚属空白,进而展开全文。第二部分,重点对同性结合进行概述。首先,对同性结合与同性婚姻的涵义予以辨析,了解二者的不同,以明确本文所探究的论题为同性结合立法规制。其次,对同性恋倾向者的生存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认识到同性结合是一种在各国历史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也不例外。同性恋倾向是受基因组成、家庭教育和生活环境等方面影响而形成的。同性恋倾向者在我国的数量不可小视,却未被社会大众完全理解与接受。故多数同性恋倾向者不容乐观的生存现状和部分同性恋倾向者的婚姻诉求,呼唤我国立法的关注。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社会角度和其他角度对同性结合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述。对同性结合进行立法规制,是法律体系得以完善,法的价值、法治精神得以贯彻的迫切需求;是改善同性恋倾向群体生存现状,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求;是有效防控艾滋病传播的需要;是实现文化多元化发展的需求。而现有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立法及理论探索以及社会公众对同性恋倾向现象趋向宽容的态度等,均为我国同性结合立法规制奠定了基础,使其具有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欧美等国及其他地区现有的婚姻式立法模式、伴侣式立法模式、民事结合式立法模式及分散式立法模式等进行简介与评析。在知悉这些立法模式的基础之上,辨析其各自利弊。第五部分,对我国同性结合立法规制进行思考与探索。在为我国同性结合立法规制提出本土化原则、公众认可原则和非婚姻化原则的基础之上,提出“两步走”立法路径:第一步,即针对同性恋倾向群体制定《同性恋倾向者保护条例》;在第一阶段的单行法制定并颁行后,时机成熟之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伴侣法》。旨在在全社会认可法律对同性恋倾向者的保护之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循序渐进,实现以伴侣式立法模式对同性结合的立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