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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于改善公司治理和保障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一种独特的司法救济方式,它既具有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抑制功能,又具有公司利益受损的修复功能。而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尤其是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一直以来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论点。通过考察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及主要法域的法律规则,对国内学者所提出的学说和观点进行批判性取舍,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及法律数据库“北大法宝”、“北大法意”中176个司法案例的研究,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实证研究”、“公司强制参加诉讼问题”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三个主要问题,本文旨在构建适应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状况的法律结构。在引言部分对选题和研究状况作简要介绍后,共分为三章探讨具体制度的构建:第一章为“公司法律地位的实证研究”。通过在法宝和法意上模糊检索“股东代表诉讼”等方式归纳整理176个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并建立11个表格,就“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整体数据呈现”和“公司法律地位的实证研究数据呈现”两部分进行探讨,其中重点讨论“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参与诉讼情况及法律地位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超过七成的案件显示公司参加到一审程序中,但其中有不少案件显示公司未主动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或者存在被强制参与诉讼的可能。(2)分析表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立场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所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3)近九成的案例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到一审诉讼;在二审中,超过三成案例显示公司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参加诉讼,其中,公司作为被上诉人与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的立场有明显关系。第二章为“公司强制参加问题研究”。在前文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就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是否可以被强制纳入到诉讼程序”问题进行探讨,解决公司参加诉讼的强制性和必要性问题,并解决公司参加诉讼方式问题。本章结合国外立法例和我国学者观点,认为强制公司参加诉讼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设计初衷,难以取得公司法上的支撑,提出“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诉讼”的观点。第三章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构建”。首先,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和现有规则,归纳并反思对本课题研究有所助益的各项规则。其次,重点探讨“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地位确认和构建”问题,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更符合公司诉讼地位的现实需求。针对现有诉讼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诸多不足,建议从修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和吸收其他规则弥补缺陷的方式予以完善;最后,通过参照和借鉴“第三人撤销之诉”、“商事判断规则”和“公司在诉讼和解中公司参与”制度来维护和完善公司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