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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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现代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它源于美国法,并被世界主要国家移植。在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下,若股东会通过的重大决策可能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这既有利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又有助于公司实施重大决策。然而,作为一项从美国法中移植过来的制度,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韩国商法和日本公司法这四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股份回购价值评估机制和股份回购请求的配套规定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探讨。第一章首先介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历史背景,并对其进行价值分析;第二章则从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范围、股东范围和适用的具体情形三方面比较四部法律的异同,并介绍我国的现有规定、提出问题和修改建议;第三章总结了四部法律在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方面的规定的相似之处,针对我国公司法无相关规定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四章从股份价值评估主体和具体评估方法两方面介绍了四部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针对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第五章介绍了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排他性救济规定和诉讼费用分配规定,这是韩国商法、日本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所缺乏的重要配套规定,我国公司法应在此方面予以完善。本文希望通过这四大方面的对比,为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关规定完善尽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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