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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坐标体系来看,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与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既要实现传统的复兴,又要完成民族国家的现代性改造。尽管这样的努力最终流产,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民国时期法学界与实务界涌现出的一大批法学名家,他们处在思想史“古、今、中、西”的十字路口,他们身上被烙下深刻的传统印记,又担负着将国家民族披上现代化新装的重任;他们既饱受西洋文明的洗礼,又承载起古老中国时代变革的重责。作为近代中国法学理论的缔造者,他们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前期”铺垫,他们的法治思想是一座座亟待深挖的富矿。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院院长、“重建中华法系”发起人之一、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居正(1876-1951)便是这个群体中的重要一员。本文的结构安排为,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居正的生平及其法治贡献。在介绍居正生平之余,考察法治实践对其法治思想形成的贡献。居正任司法院长取得三项较大成就:树立司法威信、完善司法体系、恢复法权完整。他在任职16年半中,曾遍历地方,实地考察,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从都市而及偏远,这对推进司法决策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进而在总结其法治实践之上,居正形成了知行合一的法律哲学思想与法治观。第二章,揭示法治的变革与现代性运动。“变革”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关键词。在“古、今、中、西”的十字路口,民国时期的法治使命更多地被渲染了“探索”与“抉择”的色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代法治建设在反思传统治理模式与面对西方“客观法理”冲击之际,寻求“现代化”理念的时代表达。从居正的法治思想中,不难发现法治变革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深刻地蕴含着近代中国折中融西、古今异宜的时代背景。法治变革在时代的召唤下,有着其内在的理路,即在古今中西之间建构一个指向未来法哲学发展的时代任务。第三章,从居正“重建中华法系”等民族化运动来管窥法治本土主义改造。法治的民族性格是在“国际性文化移植”与“国内土著化”双重历史作用下展现出来的。以居正为代表的法学家绘制“重建中华法系”的蓝图,强烈渲染法治建设中的浓郁民族主义情结与时代理想。在居正看来,法治现代化“既非复古,也不违时”的性格特征更多地被赋予了主义与政治的色彩,即“法治权威如何有效地建构并迅速动员起来为政治建设服务”,这既是中华法系改造的根本动因,也是中华法系存续的基本前提。透过居正法律哲学思想中“重建中华法系”的主张,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治的民族性格。第四章,以司法党化主张看居正司法改革的时代观。在“三民主义”建国理想的指引下,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理念,因西方法治理论与本土党治理念的内在张力、历史社会条件制约、制度建构缺陷以及实际运行的羁绊,始终在法治的“应然”与“实然”之间呈现出冲突。为了落实中山先生以党治国的方略,既寻求扩大国家的权力,同时也保护个体的自由。徐谦、王宠惠、居正司法时期,曾推动司法党化,废止治外法权与不平等条约,强调司法的自主权。居正从纯粹法学派与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出发,认为司法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演绎义理的过程,其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法律的过程。立法的精神可能会因为司法过程中司法官的再创造而被歪曲,难以得到体现。由于司法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的过程,因此若不党化,则立法中的党义可能在司法中完全落空。第五章,从“现代化”“民族化”与“党化”三个层面对居正法治思想进行评价。居正法治思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民政府20余年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更进一步地说,它展现了相对成熟的西方法治理念与尚在探索中的近代中国本土党治理念的深层次矛盾,更兼及法律制度发展与法律思想革新的重大学术命题。从居正法治思想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国民党想要建立的并不是如西方那种崇尚个人主义权利哲学的自由法治国家,而是一种“保育式”的法治图景。且以当时所面临的国家失范的局面,也并不具备走向法治的基本条件。总之,居正关于现代法治的建设与民族国家的想象,在“现代化”“民族化”与“党化”的空间中呈现一种统一的、交错的坐标关系。现代性的冲击体现在法治领域,实际上就是在法制史“古、今、中、西”的坐标轴上寻求属于这个时代的鲜明话语体系,这种体系的特征即“三民主义法治权威如何有效地建构并迅速动员起来为政治建设服务”,其对于法治的建设与定位,天然地带有一种“人为”的色彩。而居正对于民族国家建构的想象,则更多地把国民党的威权统治视为保育法治建设的动能,同时以他为代表的国民党元老们,并没有把法治的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进行法理上的区分,使得“民族化”与“党化”混为一谈,最终也注定了国民党、国民政府不可能领导近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对于民国时期法治及其代表性人物的研究,不仅仅只是为了辨识那个时代国家与政党的面貌,而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在对前人“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理论深刻批判与反思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