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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共有7个法条的11处表述涉及“合同目的”。在司法裁判实践中,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解除等大量涉及“合同目的”,截至2021年1月17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合同目的”作为关键词,在全文检索中的“理由”项下检索,判决理由中涉及“合同目的”的检索结果为378067个。但是,在我国民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对合同目的的意涵和实践意义的研究却极为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论文分二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探讨合同目的的起源和意涵,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探讨合同目的的在合同解释、合同效力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的实践意义、规范功能。第一章:合同目的的起源。中世纪的法学家最早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理论中引入“目的因”的概念表示订立合同的目的,目的因在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中均具有规范功能;在法国近代民法中,原因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原因区分为近因与远因,这种区分为研究合同目的的构造提供了理论参照。此后,法国债法改革废除了“原因”的概念,用合同目的替代了原因的合法性控制功能;从德国法上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合同解除的本质为给付的无益性,而给付的无益性实质上即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传统的学说认为合同解除的制度宗旨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制裁,但新的学说将解除制度定位为一种允许失去维持合同利益的当事人(主要是债权人)脱离合同拘束的制度。为因应这种认识上的改变,就要设计同一直以来的合同解除所不同的要件,而所讨论的要件的中心,就是合同目的概念,不论是大陆法、英美法或国际合同法统一文件在合同解除的规范模型选取上,原则上均回归合同目的;英美法,国际合同法统一文件中的根本违约、根本不履行本质上亦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总之、从目的因、原因、合同解除与合同目的的关系、根本违约的视角,可以勾勒出合同目的的理论发展脉络。合同目的理论脉络的呈现亦为进一步探索合同目的的意涵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系化展开路径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合同目的的意涵。合同目的概念自身具有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的双重意涵,或称为二元结构,这种双重意涵还表现为合同目的与缔约动机、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基本目的与进一步目的等。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的划分源于合同目的概念自身的特征以及意思表示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立场。合同目的在合同中的意涵分为三个方面,即合同目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动机,主要在合同效力判断中发挥规范作用,诸如欺诈、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法原因给付、知假买假以及部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中,合同目的以缔约动机的形式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目的作为合意内容,即给付义务的内容、给付的效果意思,在合同解释、合同履行障碍等领域发挥规范作用。我国民法理论以及民事司法即主要在给付义务的内容的意义上理解和适用合同目的,赋予合同目的强烈的客观色彩;但将合同目的局限于客观目的即给付义务的内容,并不能解释部分违约解除、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致使合同解除,以及关联合同的解除等情形。合同目的在作为缔约动机与合意内容之外,还具有表达交易基础的含义。将合同目的定位为交易基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导致交易基础丧失,影响合同关系的存续。作为交易基础的合同目的,亦在合同解释、合同履行障碍等领域发挥规范作用。整体上看,我国的民法理论与民事司法对作为交易基础的合同目的认识不足。第三章:合同目的的实践意义。合同目的在合同解释中具有决定性作用。通过文义、履行行为、合同类型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验法则等路径可对合同目的进行发现。合同目的连接合同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连接合同外部规范的接口,沟通合同内约定与合同外规范,是合同给付义务之外的情事作用于合同的通道。合同目的作为缔约人的根本意旨,可以发挥发现意思、修正意思、补充意思的规范作用。借助合同目的对合同条文的辐射作用,对合同条文的模糊含义进行检验,涤除与合同目的不符和相矛盾的部分,消除歧义,发现和修正意思。合同目的在合同的补充解释中可作为假定的当事人意思的“法源”。假设的当事人意思,需要从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出发进行发现。一旦推导出“合同目的”,之后就可以从合同目的演绎出应该设定的合同规范。合同上欠缺对某个问题从合同意思可得证实的合同规范时,就由“合同目的”的演绎来进行填补。为防止合同目的解释的恣意,如果没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通过合同目的解释得出的结论不能超越合同文义所能包含的意义边界。此外,合同目的解释亦需接受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过滤和检验。合同目的在表达缔约动机的意义上,在合同效力判断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对合同目的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实质是对合同的主观目的即缔约动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对缔约动机的审查容易侵害交易安全与意思自由,故对缔约动机的控制需要衡平交易安全与社会利益保护。我国司法裁判在欺诈、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行为名实不符、知假买假、不法原因给付、违背公序良俗等案件类型中,法官实质上审查了缔约人的缔约动机。何种动机将被赋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除了秉持诚实信用的精神,还需要评估社会道德观念,将缔约动机限定于与合同的内容、订约时的具体情节或者合同产生的结果紧密相关的非法目的或不道德的目的,以合同当事人均知道该动机为原则,但应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空间。第四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Ⅰ。《民法典》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存在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违约解除合同、以及司法解除(《民法典》第580条)等三种形态中。在违约导致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范含义即为根本违约。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司法裁判在实质上考量了迟延履行的期限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联程度、违约后果的严重性,是否有补救可能等因素。并将合同的主观目的不能实现排除在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范围之外。由于合同目的概念本身充满张力和弹性,合同类型不同,交易模式不同,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亦存在区别,不存在绝对和统一的标准。而是需要通过对合同的标的物、内容、债务不履行的样态进行类型化的讨论。我国《民法典》坚持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趋势。《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中的合同目的可能为客观目的,亦可能为主观目的。第563条第1款第1项与第533条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并不相同。不可抗力在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如符合第533条的构成要件,则可由第533条进行规范,实践中,应首先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确立合同陷入僵局后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的制度,与司法实践实现了对接,合同僵局的判断标准亦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我国法上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到除了合同法定解除之外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制度中,这标志着合同目的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判断中的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在本条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上,亦可参照对根本违约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第五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Ⅱ。目的障碍视域下的目的达到与目的不达(即目的不能实现),我国法并未加以区分。我国法无目的实现与目的不达的明确规范,司法判决多借助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对目的达到与目的不达进行裁判说理,法官尚未在基本原则之外寻找具体的法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可将目的不达与目的实现纳入履行不能进行调整,适用《民法典》第577条、第580条等规范。英美法上的合同目的受挫确立于“国王加冕案”,合同目的受挫的适用条件非常严苛,受挫的目的是主观目的。我国司法裁判主要在客观目的的意义上理解和适用合同目的,二者对合同目的的性质把握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其次,我国法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英美法中的合同目的受挫的适用范围不同。除不可抗力与司法解除之外,我国主要在违约解除的范围内适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我国合同法定解除的核心判断标准。英美法上的合同目的受挫制度与大陆法对应的制度为情事变更,应对合同成立后嗣后情事变化的问题。我国的民法理论与民事司法对合同主观目的认知尚有不足,将合同目的局限于客观目的,导致合同目的的概念缺乏弹性,限制了合同目的在我国法中的规范功能。在给付内容密切联系了给付的使用意图,给付的使用意图成为双方给付等价性计算的基础的情况下,需要对合同的主观目的实现与否进行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