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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利用信息优势违规交易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出台正是针对资本市场中常见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违规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但是,自《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本罪以来,获罪领刑者屈指可数,相关违规交易行为的高发态势并未得到显著遏制,本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未充分发挥。鉴于此,有必要深入剖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内涵及实践界限,深入探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法、司法中的疑难问题,从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此即为本文的研究主题。本文共设四章:第一章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概述。首先介绍了本罪的立法背景,通过对“老鼠仓”的比较分析,厘清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制对象;然后综合比较了美国、欧盟、日本、德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立法例,从而对本罪的法律地位及规制范围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最后,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出台以来所产生的案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立法不足和司法疑难之处,为以下各章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深入剖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若干构成要件。鉴于学界在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探讨过程中已取得诸多共识,本章仅对部分尚存争议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研究。首先对未公开信息的内涵、特征、范围、来源进行了界定,这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适用的前提;其次,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观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且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或避免损失)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第三,分析了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即行为人自己从事相关交易和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理解,并通过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比较认为泄露未公开信息不构成本罪。第三章指出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刑法修正案(七)》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设置了“违反规定”的要求,而相关金融法律规范尚未及时补漏,本文对前置性规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同时,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设置过低,以致严重影响刑法权威,削弱本罪的法律威慑力,本文从理论上指出了修正思路。第四章基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针对本罪刑事举证难的困境,本文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不充分,应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体制机制改革等途径,拓宽证据来源,增强监管机关、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科刑畸轻的现状,本文从刑法基本原则、刑罚目的及其实现以及比较法等角度论证了加重本罪惩罚力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