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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权,目的是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恢复公平清偿的破产环境,体现《破产法》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实现破产法立法宗旨。我国现行《破产法》确立的破产撤销权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偏颇性清偿作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为对象,是学术界新提出的、具有破产色彩的独特概念,在《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指的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正式开始前的特定时间内,实施了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或是当其已具有破产原因、处于无清偿能力的状态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使该特定债权人的地位优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比通过破产程序分配更多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这一清偿行为导致各债权人受到的利益保护不均衡,不利于形成一个公平的破产环境,不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因此,撤销偏颇性清偿行为具有现实必要性。我国《破产法》将偏颇性清偿撤销权主要规定在《破产法》第31条第3款、第4款和第32条中,并没有形成与其作用相匹配的立法规范,对权利的具体适用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域外对于此问题的立法规范各不相同,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精华。为此,本文在阐述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要件、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立法经验,指出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权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尝试对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权利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分别讨论如下:第一章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的法理基础,本章通过基础性、概念性分析,弄清了偏颇性清偿的内涵,设立相对应的撤销权是立法对该偏袒行为进行约束的手段,通过对该行为的规制,使得市场秩序朝着公平稳定的方向发展。第二章偏颇性清偿撤销权在实践中的运用,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撤销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关系人中发生频率较高、主观认定模糊、例外性纠纷较多等问题,这些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为第三章的立法研究指明了方向。第三章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的立法疏漏,本章基于第二章司法实践的操作,寻找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缺位的原因,再通过梳理我国立法规范,发现诸如法律对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的主观方面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法条产生不同理解,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条对偏颇性清偿撤销权例外情形的模糊规定,导致实践中撤销例外情形易产生争议等一系列待完善的地方。因此,第四章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的完善,是针对偏颇性清偿撤销权在司法与立法中呈现出来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从规制关系人的临界期、将主观要件纳入权利构成要件、制定严格的抗辩标准、完善例外规定等角度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