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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最初引起世人瞩目的契机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以及研究机构对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行为,因此,如何防止生物剽窃便成为当下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紧迫之事,与此同时,如何使传统群体确保对自身持有的传统知识的权利也是很重要的课题。迄今为止,对于何谓传统知识,国际社会尚未存在公认的定义。本论文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所采用WIPO的狭义的传统知识定义比较全面、合理,本文采用这一传统知识概念,即“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尤其可以与农业、环境、医疗保健和传统医学知识、生物多样性、传统生活方式、自然资源和遗传资源,以及传统建筑诀窍和施工技术等领域有联系。”既存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在于传统知识的利用会引起的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的利益保护。但是,保护制度应该保护的不仅是其利用中的利益。其利益发生的前提就是传统知识的使用价值,没有商业价值的或者没有得到充分认识的传统知识存在于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外,结果,这些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也不能拯救受着现代文明的影响面临灭失危险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一旦遭到破坏或灭失就很难恢复,甚至不可再生。从保障传统群体对传统知识权利的角度来讲,传统知识是传统知识权利的客体,传统知识一旦遭到破坏或灭失,传统知识权利的基础也将丧失殆尽。因此,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对传统知识利用以及传统知识保全都予以保护才会是全面的、健全的保护制度。在这一点,“环境法视角”可以对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本论文中的“环境法视角”指的是,着眼于传统知识的生态自然环境知识属性,承认传统知识本身就是人与自然交融的产物,即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将传统知识设定为环境法应该予以保护的对象的观点,其合理性主要可以从传统知识的本质属性和当代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观与传统知识保护需求的契合性中得出来。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群体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产生和积累的知识,也是传统群体通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长期观察和实践获得的知识,还是通过人与自然交融中不断演进的知识,总而言之,传统知识是“天人合一”的产物,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知识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结果,而且传统知识保护对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存在以及利用意义重大。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既关注传承传统知识的当代人权益保护,同时也应该保障传统群体后代人的权益。与此同时,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建立在传统知识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问、传统知识持有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综上所述,当代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观正符合传统知识保护的需求,因此,运用环境法视角,将持续发展观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考量有助于建构完善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体系。传统知识涉及环境、人权、贸易、文化、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开展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其中CBD、WIPO和WTO这三个国际组织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当作主要议题。纵观这三个国际组织关于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讨论内容和进程,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必要性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对具体的保护方法来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传统知识持有状况和相关技术水平,采取的立场不同,主张的观点也有所不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认为,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以保护传统知识,如果妥当运用专利制度可以防止生物剽窃等传统知识盗用、滥用问题。而另一方面,以印度、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认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需要引入来源披露制度等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修改,而且应该建立针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特殊制度。使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局限于传统知识的很小的一部分,加之,可以提供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在传统知识的基础上加以创造性努力的再创造物,因此,这种保护的程度与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期望相差甚远。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兼容传统知识,其理由大体上归纳为三个方面: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集体性;传统知识自身不能满足创造性、新颖性条件;知识产权的期限不符合传统知识持有者的愿望。数据库制度和来源披露制度可以防止传统知识的盗用和滥用,但是其作用限于防御性保护,还有几个需要克服的难题。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sui-generis system)是指为了传统知识保护而设计的针对性护制度。一旦新的客体出现,而其保护必要性得到了共识,如果用既存的方法不能给其新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立新的专门保护制度可能是一种最有效果的途径。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其它法律保护制度下,传统知识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一些国家、地区创设了特殊制度,而WIPO、CBD等国际组织在讨论整套性特殊保护制度。其中,秘鲁制定传统知识保护专门法,其主要内容是传统知识权利的创设、登记制度、惠益分享制度、防御性保护、习惯使用的承认等。WIPO从开始WIPO-IGC活动以来,拥有比较丰富的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强烈支持了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设,通过几届的会议讨论终于拟定了《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现在进行着艰难的磋商,但是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保护的对象、受益人等核心问题还没达成了共识。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是为了保护传统知识而创设的,因此对传统知识持有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这些保护都侧重于传统知识持有者的利益实现,对传统知识保全方面的作用不充分。传统知识是传统群体通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长期观察和实践获得的知识,还是在传统群体与自然交融中不断演进的知识。传统知识既是CBD、《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环境公约保护的一项重要客体,又是一种实用性生态环境知识,传统知识保全是可持续利用传统知识的大前提。因此,传统知识应该是环境法予以保护的对象,环境法措施可以对传统知识的保全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传统知识基础调查、传统知识机制研究体系建设和传统知识影响评价是可以采取的环境法领域的措施,使得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给传统知识的保全和利用全方面、均衡的保护。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被建立于用环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点上:环境法在传统知识保全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以奠定传统知识权利的基础并促进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法可以鼓励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积极性,以促进传统知识的利用和利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