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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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快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日益突显出来。近年来,我国多次颁布或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均未能从根本上明确其法律性质,导致了程序制定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信托法》的颁布以及《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为厘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提供了法理基础。本文综合运用了理性分析法、实证法、对比法等研究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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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快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日益突显出来。近年来,我国多次颁布或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均未能从根本上明确其法律性质,导致了程序制定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信托法》的颁布以及《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为厘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提供了法理基础。本文综合运用了理性分析法、实证法、对比法等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论证,旨在阐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信托,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中应引入信托,并以此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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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显着加快,但是由于市场发展并不完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因此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缺陷产品和药品,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和损害。本文正是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便切实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分别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历史发展、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构建等六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近年来,由公益性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为完善公益性拆迁补偿工作,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一共三个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论。第一部分是引言,是本文的写作前提。笔者在这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思路。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简述了公益性拆迁补偿的概念和性质,重点分析了公益性拆迁补偿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章为我国公益性拆迁补偿的法律现状,本章简要的介绍了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在这些事故中责任的认定成为事故解决的关键环节,而明确校方责任又成为重中之重。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我国立法已作出相关规定,但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现有立法已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由此,造成案件审判缺乏法律依据,司法适用混乱等局面的出现。本文以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为入手点,在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侵权责任的类型、构成要件和归
现代社会政治高度文明,经济高速发达,人类社会发展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与之相伴随的是自然灾害事件的频发。自然灾害事件不同于自然灾害,只有引起社会问题的自然灾害才构成自然灾害事件。自然灾害事件造成大量伤亡、巨大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甚至是无形的心灵创伤,是社会发展的阻碍,也因此要妥善处理,转危为机。由于自然灾害事件的突发性和强大的破坏性往往对公众及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和不利影响,这类事件极易引起人们的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在国家侵权后要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表
自由裁量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也是行政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和手段。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裁量权的扩张亦不可避免,这一方面愈发突出了行政裁量权无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却更易暴露行政裁量权的软肋——被滥用的可能性。行政裁量权的作用早已得到普遍的肯定,其诱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学术界更是掀起了一阵研究行政裁量权控制问题的热潮,学者们有的推崇法律的控制,有的偏爱政府内部的规制,当然也
随着行政实践的不断发展,政府从管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应当看到,强制行政行为行使手段上的简单、僵硬,难以完全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形势以及不断扩大的政府管理职能的要求。而非强制行政行为重视行政行为的利益诱导、民主协商、肯定激励与引导协商的功能,同时体现出灵活性、机动性、应变性的特点,适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了现代行政的要求。同时理论上传统的行政法学关注法律强制力的重要意义,并以具
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住房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因此各国政府无论在制度、政策以及法律方面都积极加强对住房权的保护。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上被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我国不同时期的住房制度对住房权的保障有所差异。本文是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作为逻辑主线来探讨我国住房权的保障。住房权的保障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住房权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更有益于我国
社会保障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至今为止,不同的学者对社会保障权的界定仍不相同。本文采用学者李乐平的观点,将社会保障权定义为“社会成员在生存与发展面临社会风险时,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通过行为自由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符合社会正义的利益,以满足其维持基本生存乃至提高生活质量之需要的资格。”上述对社会保障权概念的界定不仅强调了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同时也注重保障公民的发展权。生存权是人类的一项最基本权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各方面设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对于自身的关注变得越来越重视,于是人权问题便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热议的一个话题,这就导致在行政领域一些关于行政补偿问题的关注程度也逐渐提高,在我国,虽然行政补偿已谈不上是什么新生词汇,虽然我国近些年在依法治国的大政策的指导之下,建立了一套较为广泛的行政补偿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进步,其本身的一些缺陷和不足正在逐渐的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