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与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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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快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日益突显出来。近年来,我国多次颁布或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均未能从根本上明确其法律性质,导致了程序制定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信托法》的颁布以及《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为厘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提供了法理基础。本文综合运用了理性分析法、实证法、对比法等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论证,旨在阐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信托,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中应引入信托,并以此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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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在国家侵权后要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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