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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相关案件的裁判也争议不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已经将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由三维立体扩充到了二维平面和三维立体多种表现形式,但建筑作品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仍不清晰,建筑作品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仍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地探索。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建筑作品侵权认定缺乏统一的认定规则。一般采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以此对作品进行侵权认定。然而建筑作品作为功能性作品,其设计需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而不能天马行空,建筑作品的建造过程亦需符合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建筑作品同时兼具功能性和艺术性的特点,使得其思想和表达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从而导致建筑作品侵权认定方法存在现实适用上的桎梏。最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抗辩亦存有争议,如:在认定建筑作品合理使用时,“合理的方式和范围”是否需考虑使用者的目的?建筑作品的商业性临摹属于合理使用亦或侵权存在争议。当建筑作品著作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利与所有权孰具有优先性?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建筑作品,促进建筑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这些问题都需在建筑作品侵权认定中予以明确和解决。解决建筑作品侵权的相关问题与争议,需采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建筑作品定义和保护范围的研究,并结合建筑作品建造程序的特点,从而厘定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的应有之义。案例研究法是对近年来发生的建筑作品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引用“盛放鸟巢烟花案”对建筑作品保护范围、建筑作品合理使用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引用“保时捷案”意在说明建筑作品侵权认定方法的完善。价值分析法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之间衡平的角度出发,分析建筑作品思想和表达的划分,探求建筑作品合理使用制度与侵权认定的界限、建筑作品复制侵权与演绎行为的界限等问题。如何解决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所存有的问题。首先,确定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通过国内外版权法关于建筑作品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研究,结合建筑作品的功能性特点,建筑作品的应然表现形式应当包括三维建筑物、建筑模型和二维平面设计图、草图等,同时需对二维表现形式进行限定,即具有审美意义且能够反映建筑作品外观的平面设计图和草图等才能作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另外,具有独特艺术构思的内部装饰和设计也应当纳入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其次,完善建筑作品侵权认定方法。在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中,三步检验法作为侵权认定的方法,直接对建筑作品的思想和表达进行区分存在桎梏,法官可先行考虑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再对建筑作品思想和表达进行区分。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和思想的表达对于建筑作品客体认定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即建筑作品的表达不一定都能够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而是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只有对独创性的表达之侵权才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关于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其独创性的分析和厘定需引入专家参审制度,建筑物符合“中层”独创性时,即可认定为建筑作品。分析绿色建筑作品独创性则需要适时突破著作权法不保护功能性的原则,将绿色建筑作品中体现绿色环保的功能性设计元素纳入到“独创性”的衡量标准中。最后,明确建筑作品所有权应当优先于其著作权;厘定建筑作品的商业性临摹属侵权,细化建筑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因此,建筑作品侵权认定所存在的问题可通过立法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解决。立法上,针对建筑作品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应当予以明确和细化,同时需要明确建筑作品的商业性临摹属于对建筑作品的侵权。另外在司法裁判程序中,应当引入专家参审制度以加强对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从而利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厘定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对建筑作品侵权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