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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都有规定。适用除外制度的生成对反垄断法协调垄断和竞争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和限制垄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然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垄断对经济生活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另一方面,垄断又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进而促进技术创新;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垄断还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维护公共利益,节约生产成本。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适用除外制度生成的基础包括经济学基础、哲学基础和法学基础。社会公益、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道德价值则是反垄断法谋求的目标。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来看,主要集中在特定行业(如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公用企业、农业、银行业、保险业、体育等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特定卡特尔(主要包括合理化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出口卡特尔等)、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和特定的组织(如工会、消费者协会、合作社等的实施合法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也纷纷修改反垄断法,缩小适用除外的范围。自然垄断行业中的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的适用除外都逐渐被各国废止,另外对卡特尔的豁免也日渐趋严。适用除外制度既包含实体法规定,又包含特有的适用程序。其中德国和欧共体的豁免程序规定的最为具体,值得我国反垄断法借鉴。
我国反垄断法正在制定当中,如何规定适用除外制度直接关系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主要涉及到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原则、适用除外的范围、适用除外的立法体例、豁免的适用程序等方面。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以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为背景,同时也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的国情。既要吸收欧共体竞争法的最新发展成果,又要关注俄罗斯、乌克兰等转型国家反垄断法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另外,还要注意协调反垄断法和相关行业性法律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是一般法,相关行业性法律是特别法。在后者不与前者立法意旨冲突的情况下,后者优先适用。适用除外主要规定在反垄断法当中,以相关行业性法律作为补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要适当,不能过宽,否则会限制反垄断法正常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实体方面应考虑:首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应当允许农民在生产、销售、储存、加工等各方面的联合和互助活动,加强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其次,银行业、保险业领域的特定行为可适用除外;第三,在垄断协议中,应当将标准化卡特尔、不景气卡特尔、出口卡特尔及提高科技创新的卡特尔等列入适用除外。另外,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和行业协会也应适用除外,但考虑到这两者可能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也应相应地运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在适用除外的程序方面,首先,豁免制度要建立直接适用的制度。其次,我国反垄断法应专门设立一个有高度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并赋予其以准司法性。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该机关宜采取适当分权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