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个世纪之初,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出现了,即一种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中,相关的方面一共有三个,即出租人、承租人以及除此之外的一方出卖人。在这种交易之中主要起着约束作用的是两个合同,一个是买卖合同,还有一个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已经明确了所要租赁的物品之后,买卖合同对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关系起着约束作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通过购买得到融资租赁合同之中所需要的物品,而融资租赁合同则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起着约束作用,承租人通过付出租赁资金取得物品的使用权。在企业之中,这种融资租赁的方式是以一种融资的方式存在的,而对于银行来说,提供信贷的方式之中,这也是比较重要的途径之一。这三个方面之中的出租人所要承担的风险不仅仅来自于融资必然会带来的债权风险,同时也要对租赁物品相关的方面承担责任。为了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合同利益,出租人采取了多样的方式来降低风险,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租金,合同解除权、租赁物取回权、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保证金等。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新兴的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不可否认对于出租人来说是对其利益又多了一层保护。回购的交易方式是出租人为了防范承租人履约风险,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人(一般为租赁设备的出卖人),当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对租赁物进行回购。但这种相对复杂的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存在对回购合同的定性不明,回购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以及租赁物交付方式等问题,种种问题制约了出租人在回购机制中预期保护功能的实现。2013年我国的最高院针对于此发布了一项对与这种模式相关的法律进行解释的文件,该解释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对这种模式之中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认定的相关标准和效力,不同方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分别要承担的责任以及所要完成的任务,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明确解除的后果,细化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及救济途径,并就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现行法律制度对出租人的权利保护并非完全涵盖。本文拟通过对回购交易方式的探究,国外对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模式,回购型融资租赁案例的搜集以及对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搜集,从中尝试解决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实务操作中的空白,就进一步完善出租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