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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提出“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的概念以来1,现代社会已被公认为典型的风险社会。在亟须应对环境问题可能带来的种种危机中,近七到八年的时间里全国范围内的雾霾天气,早已不仅是生活在华北地区的民众所独有的了,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讲已然成为了现在整个国家不得不面临,不得不解决的环境危机:环境移民、逃离京津冀、生活质量不高、环境质量不高等带来一系列衍生的公众健康、生产力的发展、对政府部门的问责等等困境和问题。在我国的北京、天津和河北以及长江三角洲地区所拥有的燃煤电厂装机容量均已然达到1.3亿千瓦左右;若按照地区面积折算,该两个区域的单位面积装机容量分别是西部地区所拥有的燃煤电厂装机容量的13倍和26倍左右。因而无论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还是治理我国当前的大气污染问题,都需要围绕碳排放与能源问题展开,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全面推行低碳理念,通过“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来应对气候变化。狭义的来看,这似乎等同于是要经济发展还是要蓝天碧水的熊掌与鱼的取舍关系。但停止工业化的进程除了要面对经济发展的停滞和公共物品提供的匮乏外,还将面临更大的难题——就业,不难想象这一切将会和上一次因国企改革而引发的下岗潮一样,数以万计的工人或是周边产业的劳动者将因此而不得不下岗或是失业。显然这不再是简单理解为要发展还是要环境的非此即彼问题。那么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并从中学习先进的调整手段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解决当前环保问题的不二法门了。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现行与我国实际国情和政策相接近或吻合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逐步构建我国完整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已然成了亟须完善的命题。一方面,权利的分配不均所带来的分配失衡,会直接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导致环境层面的分配危机;另一方面,分配不公、分配失范或分配失序,也会影响主体分配权利和分配能力,带来法律和社会层面的不平等、不公平、不正义等问题,从而影响分配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并可能导致法律或社会层面的分配危机。2防范和应对环境危机的发生,促使环境和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积极互动,都需要加强经济法规制,但规制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为此,经济法领域的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都必须特别强调3,并贯穿于经济法规制之中。注重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通过政策调节和法律规制,来有效配置分配权利或权力,影响分配要素及其权重,从而优化分配结构,解决分配失衡问题;同时加强法律调整,来解决分配失范或分配失序问题。本文正是通过梳理和论述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借鉴欧盟、美国加州和日本东京都较为成熟的经验,从公法的路径分析我国强制排放体系初始配额分配制度,从目前现行的免费分配向有偿分配(拍卖)过渡构建法律棘轮,从而促使在企业内生发展上对控排技术的革新和环境成本内部化,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杜绝权力寻租和财政收支不透明化等问题形成倒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