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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科技文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更加青睐多样化的产品,相比单纯的实用物品或艺术品,赏心悦目又有文化艺术气息的实用艺术品更受人欢迎。实用艺术品有越来越大的市场,不断吸引了人、财、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于实用艺术作品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侵权判定等一直是版权法的难题。我国法院解决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时,除了专利法,主要的依据是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经第二次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实用美术作品。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一些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司法实践较为成熟,我国法官在具体审理中也有所借鉴。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都要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认定,然后进行相似性对比。在具体适用中,以何种标准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如何准确地对比实用艺术作品是否相似从而判定侵权,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从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出发,首先分析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法律特征,通过概念的辨析和对本质特征的认识,论述了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规范和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接着从独创性和“分离性”两方面分析了实用艺术作品构成要件。其次,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和相关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发现其中的问题。除了整体上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现状分析,也通过大量案例,也对案件中侵权对象、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责任承担和主观过错等进行考察,发现案件焦点以及争议较多的问题在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和侵权判定上。接着考察我国法律法规,修订草案,以及国际条约、美国、日本国家的法律规定等,并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再次,对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纠纷中争议较多侵权判定问题具体分析,包括对侵权对象也即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侵权判定方法“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以及对复制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最后,为解决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在相关立法上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认定条件,对其创作程度和“分离性标准”的地位与适用作出合理限制,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方式,规范“实质性相似”认定过程,借鉴他国立法经验时要注重我国社会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