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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交易形态的载体,而买卖合同这一典型合同形态在现代交易秩序中的价值更是不可小觑,且买卖合同的制度构造,彰显着债权、物权变动关系的深层法理,可以说促进有效买卖合同的履行并在违约情形提供救济是合同法的重心,但关于买卖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尤其是返还法律关系的研究则更为直接地触及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乃至日后需制定的民法典的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和取舍体系设置,进而关乎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结构。因而本文将研究重点置于买卖合同无效,但标的物已交付情形下之返还问题的研究,该问题兼具理论上的综合与抽象性,以及实践上细致与具体性特征,实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本研究由七个部分构成,现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章作为全文的引入,先是论述了无效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这原系常识,无需赘言,但因学界和实务对于无效合同一般效力的认识,尤其是近年对于无效事由之认定渐趋严格,很好地揭示了合同法所暗含的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取向,而这恰恰是科学认识返还法律关系的基点。且该部分内容与“返还对于无效合同制度的价值”之分析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实有必要施以笔墨。在此基础上,得出“返还”是实现无效合同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继而结合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引出基于违法无效合同之给付是否均应返还的问题。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似乎不谋而合地走到了一起--采不得返还的基本立场!这一原则的适用自有其理论依据,但也存在有失偏颇之处,从而衍生出许多例外情形,从而形成原则加例外之返还规则的基本局面。 在解决了无效合同之给付为何需要返还,在何者情况应当返还的问题之后,于第二章由古及今地对罗马法、以及不同立法模式下的返还请求权基础进行了比较分析。我们说,对于买卖合同无效语境下标的物当如何返还之问题的探讨,势必需要追根溯源地分析该标的物是如何移转的,因而本章主要是结合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展开论述。按照一般逻辑推理,无论是在意思主义模式还是有因模式下,一旦作为基础行为的买卖合同无效,已为给付的当事人均应基于所有权性质的请求权诉请返还,但研究却表明即便是英美法和法国法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合意主义模式,而且在买卖合同无效情境下的返还也多为非债清偿式不当得利返还!这里便出现了物权变动理论与返还性质不能弥合的情形,是故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交易中买卖合同与所有权变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引出第三章所需重点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主要以现代交易的阶段化和抽象化特征为背景,分析买卖合同履行与所有权变动的一般法理,得出在现代交易背景下,从债权性质的买卖合同至所有权变动的实现之间,往往会存在时空的区隔,这时物权意思表示就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对于这种必要性的强调不仅是理论上的偏好,更是实践的需要!也即在买卖合同与所有权移转的实现之间,物权意思表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独立存在的--这构成进一步探讨有因与抽象问题的基础! 第四章则触及返还请求权性质界定的核心--在买卖合同场合,由独立物权意思表示和公示形式结合而引发的所有权移转,其效力究是独立的还是需与买卖合同的命运纠缠不清?本章主要结合国内关于抽象性原则的争论,对该原则的现实价值以及内在制度体系进行分析。之于内在价值的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介绍抽象性原则之于民法体系、交易秩序等所具有的功能,二是评析现有加诸于抽象性原则的主要诟病是否真的成立。关于制度体系的分析则主要探讨公示公信主义与抽象性原则、不当得利制度与抽象性原则的内在关联。 第五章主要探讨返还法律关系的构造,结合无效买卖合同所处的阶段,对返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返还的方法、标的与范围等问题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继而于第六章就动产和不动产之返还的具体实现,以及与返还请求权的实现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之负担、诉讼时效的确定等问题展开论述。 第七章为余论部分,主要结合现行法关于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的相关条文,分析了条文内部的适用逻辑(即返还与买卖合同无效之其他法律后果的关系)以及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条款的立法定位问题,并从经济、社会和理论背景的角度,对触及返还制度规则核心的物权行为理论之于德国民法典和中国民法典的意义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在日后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明确吸收该理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