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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作为一种“以未来收益激励现在奋斗、以长远发展约束短期行为”的产权制度安排,最早在美国诞生。股票期权和有限合伙是美国硅谷的两项制度创新。上个世纪的90年代起,股票期权越来越受到美国公司以至于全世界公司的关注和喜爱。据统计,美国财富五百强已有90%实施了股票期权,美国私人控股的非上市公司也都普遍推行股票期权,欧洲、亚洲推行股票期权的公司也越来越多,股票期权已成为一项全球性的法律制度。但是,股票期权在前几年被介绍到中国之后,曾在1999年、2000年伴随着美国那斯达克指数和香港创业板出现过一阵热潮,但后又归于沉寂。一方面是因为股票期权推行与现有我国的法律制度相违备,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却很少深入地思考为何我国不修改相应的法律,引入这一在全世界已被公认为最好的中长期激励工具?如果说是因为现阶段中国股市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无法呈现正相关关系,所以对于上市公司来讲不宜推行,那么对于有限公司来讲,不存在这一问题,为何同样无法推行呢?而在国外许多非上市家族公司、有限公司都是可以实施股票期权的。 <WP=3>股票期权这几年一直受企业界和经济界的热爱,而法律界似乎视股票期权为陌路人,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也是少而又少,故笔者希望本文能对上述的问题有所解决。全文一共分五章,共36000字第一章首先对股票期权作了定义,接着分析了股票期权的法律特征及与一些相近似概念的法律属性的异同,第二章阐述了股票期权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制、经济分享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同时又分析研究了两个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中常有争议的问题:(1)能否以技术股、管理股替代股票期权?(2)股票期权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第三章首先介绍了在我国颇具典型代表意义的几家公司及京沪两地对于实施股票期权的规定并分析了我国股票期权实践中所存在问题,接着又阐述了了引入股票期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四章是本篇论文的次重点,分析了我国推行股票期权的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股票期权的来源、出路及现行的公司、企业登记制度,同时也指出了股票期权并非十全十美,还有不少负面影响。第五章是关于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构想,是本文的重点,共三节。第一节:对股票期权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和选择。第二节:阐述了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应该是以激励为主,并且对受益人国家法律不宜作强行规定。第三节:阐述了消除现行法律障碍和减少股票期权的负面作用的具体建议。第三节又分成7小节,着笔用墨不等,较简单地阐述了应修改相关法律使得有限公司、外资公司、上市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都能推行股票期权,提出应当学习美国的经验,善于运用税法这一工具来调节股票期权实施工<WP=4>作的步骤和进展。较多笔墨阐述了现行的注册资本的缺陷,并对注册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作了法律属性的比较,并指出是采折衷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将取决于其他相关法律,尤其是商事登记法律的立、改、废。最多的笔墨是花在了第二小节,该小节详细阐述了现有公司企业登记制的缺陷,并与德国的商事注册制度作了比较,得出两国间对商事注册立法理念、重视程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实施模式的不同结论,从而认为我国应制订一部统一的商事商事登记法,并且对公司信息强制公示的方法来实现保障交易安全之目的。最后论证说明了借鉴德国欧盟的登记模式是推行股票期权的关键,因为由于推行股票期权极有可能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减少而对债权人产生危害,况且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极其恶劣,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确是不敢贸然引进股票期权,故只有对公司信息强制公开,才可能使我国的信用状况得以很好地改善,才能保障股票期权在我国的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