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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业仍属于幼稚产业。我国向WTO承诺开放保险市场后,保险业面临着外资保险大量涌入,与内资保险激烈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主要利用了WTO所赋予的特殊差别待遇对外资保险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保护只是暂时的。只有通过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才能实现维持竞争秩序、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目的。而监管的基础在于完备的国内法律制度,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外资保险监管法制体系,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有鉴于此,本文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的要求入手,对其他国家先进成熟的外资保险监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外资保险监管体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不足之处,认为在WTO框架下,我国保险监管的改革应在不违背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前提下,适度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我国应以新《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为依据,重新明确外资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建立保监会的宏观指导和行业公会的辅助监管相结合的外资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外资监管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保险监管制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使我国保险业在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